恒立实业: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2019-10-09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9-41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
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作出的(2019)湘民终 658 号
《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因
与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的协议纠纷,将我司
列为被告,向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岳中院判令恒通公司以及我司承担经济赔偿。
相关信息公司已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进行了详细披露。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25)。
2019 年 4 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中院”)作出的(2018)
湘 06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相关信息公
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进行了详细披露。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6)。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省高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传票等相关文件,因
鑫泓公司、恒通公司不服岳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其分别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案
件被法院受理(案号:(2019)湘民终 658 字),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 日披
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9-36)。
二、本次裁定的情况
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 06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
2. 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34550 元、
上诉人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42482 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暂无法预估。公司将积极应对,确保公司
及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 658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