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19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9 年 前三季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 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 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管黎华、王孝春、卢剑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