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独立董事意见书2019-11-22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
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一、 关于提名巫婷女士补选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
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
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提名补选巫婷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次
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关于聘任杨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杨艳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杨艳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聘任杨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
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签字):管黎华、王孝春、卢剑波
201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