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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立实业: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中介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23  

						                      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审计中介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
《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经认真审核后,独立董事对公司拟续聘审计中介机构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1.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提供 2019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
    2. 本次续聘审计中介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
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永拓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
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3. 本次续聘审计中介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独立
董事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续聘内部审计机
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黎华、卢剑波、王孝春

                                    2020 年 4 月 21 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查后,认为: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阅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专项说明,并经我们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
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计提坏账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坏账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
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
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计提坏账准
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坏账准备。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能按照公司
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
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对 2019 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年度报
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和误导性陈述。永拓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公正、客观的。
    六、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
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
财务审计工作。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
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
经营情况。我们同意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
   七、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
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经验,能够胜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
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
为公司出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控
制情况。我们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
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在查阅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马伟进先生、吕友帮先生、邓畅先生、蒋哲虎
先生、巫婷女士、张华先生、管黎华先生、王达先生、柯玲玲女士(其中,独立
董事候选人为管黎华、王达、柯玲玲)资格条件、个人履历、业务专长、工作实
绩等情况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1.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个
人简历,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除马伟进先生
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深圳艾达华实业有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巫婷女士在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
司担任财务副总,邓畅先生在第一大股东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外,其余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的独
立性。
    2.上述人员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3.经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管黎华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王达、柯
玲玲在被提名前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王达、柯玲玲已按
相关规定出具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同意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黎华、卢剑波、王孝春
                                            202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