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2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
董事备案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阅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 年度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经我们核查,我们
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董事
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3.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对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
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
均能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对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和误导性陈述。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是公正、客观的。
五、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
格,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
能够胜任公司财务审计工作。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对本公司
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同意续聘永拓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
格,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经
验,能够胜任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较好地完成了
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情况。我们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黎华、王达、柯玲玲
202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