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1-04-22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管黎华2020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恒立实
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将 2020 年度的工作
情况报告如下: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忠实履
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按时参加公司的相关会议,积极加强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听取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
关注公司运作,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日常经营决策、制度完善等方
面发生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独立、公正的意见,为完善公司监督
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4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按时出席了 4
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 2 次股东大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年
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
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
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弃权票
和反对票。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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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进行了认真的查验,
对涉及聘任高管、利润分配、关联交易、重大投融资项目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一)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
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后,我们对公司拟续聘审计中介机构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1.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提供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期间,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
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
2.本次续聘审计中介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中准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3.本次续聘审计中介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续聘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1.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阅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专项说明,并经我们核查,我们认为: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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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⑶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⑴鉴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为负,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⑵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⑶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
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本次计提坏账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坏账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
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
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计提坏账准备
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坏账准备。
4.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⑴报告期内,公司的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能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
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⑵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⑶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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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对 2019 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年度报告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和误导性陈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公正、客观的。
6.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
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
审计工作。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了真实、
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我
们同意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7.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
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
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
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情况。我们
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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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
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马伟进先生、吕友帮先生、邓畅先生、蒋哲虎先生、巫
婷女士、张华先生、管黎华先生、王达先生、柯玲玲女士(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
为管黎华、王达、柯玲玲)资格条件、个人履历、业务专长、工作实绩等情况的基
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⑴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个人
简历,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除马伟进先生担任公司
控股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深圳艾达华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巫婷女士在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副总,
邓畅先生在第一大股东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财务经理外,其余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
存在关联关系。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的独立性。
⑵上述人员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⑶经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
责要求。管黎华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王达、柯玲玲在
被提名前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王达、柯玲玲已按相关规定
出具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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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选举董事长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及相关
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
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拟任人选简历,我们没有发现拟任人员有《公司法》第 146 条
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和尚未解除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对象,拟任人员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公司董事长马伟进先生经公司与会董事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结果合法有效。我们认为马伟进先生的专业经历、
目前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担任公司董事长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及规范经
营。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马伟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吕友帮先生、王庆杰先生、李滔先生、张华先生的任职资
格合法(其中董事会秘书李滔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要求,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分别经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名,提名
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提名人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高级
管理人员的聘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由董事会聘任,聘任程序合法。我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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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上述人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3.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合法,杨艳女士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要求。我
们同意聘任杨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三)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简历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20 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20 年中期报告披露前有违
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2.我们对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20 年上半年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的情形。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
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增资对象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
次增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要的流动资
金需求,提升其自身运营能力,更好地适应外部竞争环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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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我们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
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风险进
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
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事项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
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
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 2020 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2.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零部件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为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9 月 20 日期间,在人民币 2,8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
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与零部件公司因
主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该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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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未超出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
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0 年,本人担任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
则》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2020 年本人参加专门委员会各次会议,
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业绩考核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专门委员会在上述
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考察,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
运作提供建议。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
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我们
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定期进行现场调查,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1.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报告期内本人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1年,我们仍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
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独立公正
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沟通与
合作,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管黎华
2021年4月20日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达2020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恒立实
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将 2020 年度的工作
情况报告如下: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忠实履
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按时参加公司的相关会议,积极加强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听取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
关注公司运作,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日常经营决策、制度完善等方
面发生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独立、公正的意见,为完善公司监督
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4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本人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年度内亲自按时出席了 3 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 1 次
股东大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
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
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弃权票和反对票。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报告期内,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进行了认真的查验,
对涉及聘任高管、利润分配、关联交易、重大投融资项目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一)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选举董事长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及相关
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
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拟任人选简历,我们没有发现拟任人员有《公司法》第 146 条
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和尚未解除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对象,拟任人员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公司董事长马伟进先生经公司与会董事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结果合法有效。我们认为马伟进先生的专业经历、
目前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担任公司董事长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及规范经
营。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马伟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吕友帮先生、王庆杰先生、李滔先生、张华先生的任职资
格合法(其中董事会秘书李滔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要求,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分别经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名,提名
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提名人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高级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管理人员的聘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由董事会聘任,聘任程序合法。我们同
意上述人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3.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合法,杨艳女士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要求。我
们同意聘任杨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二)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简历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20 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20 年中期报告披露前有违
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2.我们对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20 年上半年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的情形。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
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增资对象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
次增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要的流动资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金需求,提升其自身运营能力,更好地适应外部竞争环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公司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我们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
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风险进
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
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事项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
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
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 2020 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2.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零部件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为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9 月 20 日期间,在人民币 2,8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
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与零部件公司因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主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该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未超出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
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0 年,本人担任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
则》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2020 年本人参加专门委员会各次会议,
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业绩考核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专门委员会在上述
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考察,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
运作提供建议。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
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我们
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定期进行现场调查,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六、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报告期内本人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1年,我们仍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
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独立公正
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沟通与
合作,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王达
2021年4月20日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柯玲玲2020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恒立实
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将 2020 年度的工作
情况报告如下: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忠实履
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按时参加公司的相关会议,积极加强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听取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
关注公司运作,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日常经营决策、制度完善等方
面发生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独立、公正的意见,为完善公司监督
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4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本人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年度内亲自按时出席了 3 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 1 次
股东大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
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
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弃权票和反对票。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报告期内,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进行了认真的查验,
对涉及聘任高管、利润分配、关联交易、重大投融资项目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一)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选举董事长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及相关
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
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拟任人选简历,我们没有发现拟任人员有《公司法》第 146 条
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和尚未解除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对象,拟任人员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公司董事长马伟进先生经公司与会董事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结果合法有效。我们认为马伟进先生的专业经历、
目前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担任公司董事长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及规范经
营。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马伟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吕友帮先生、王庆杰先生、李滔先生、张华先生的任职资
格合法(其中董事会秘书李滔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要求,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分别经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名,提名
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提名人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高级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管理人员的聘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由董事会聘任,聘任程序合法。我们同
意上述人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3.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合法,杨艳女士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要求。我
们同意聘任杨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二)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简历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20 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20 年中期报告披露前有违
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2.我们对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20 年上半年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的情形。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
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增资对象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
次增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要的流动资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金需求,提升其自身运营能力,更好地适应外部竞争环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公司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我们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
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风险进
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
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事项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
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
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 2020 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2.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零部件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为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9 月 20 日期间,在人民币 2,8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
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与零部件公司因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主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该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未超出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
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0 年,本人担任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
则》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2020 年本人参加专门委员会各次会议,
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业绩考核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专门委员会在上述
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考察,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
运作提供建议。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
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我们
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定期进行现场调查,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议案三附件 1
六、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报告期内本人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1年,我们仍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
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独立公正
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沟通与
合作,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柯玲玲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