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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1-06-02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
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
金;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
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
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
立董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
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
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一条 为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生,公司建立
防范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公司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设
立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
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负责实施,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程序,即发现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可立即申请对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
件,加大监管力度,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须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
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
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
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
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有权依法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
诉讼,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并提
请股东大会罢免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
及经济处罚外,还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公司或其他
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