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对公司 2021 年度第一 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 签订协议,在经开区木里港工业园内投资建设公司总部及生产基地项目事 项,有利于公司扩大优势产品规模,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整体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公司前期已对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 和可行性研究,该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以上项目的投资建设。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黎华、王达、柯玲玲 202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