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22-09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 公司经湖南省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湘 湘股改字[1993]20 号、第 25 号文件批准, 股改字[1993]20 号、第 25 号文件批准,由 由原岳阳制冷设备总厂改组,并与其他 14 原岳阳制冷设备总厂改组,并与其他 14 家企业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家企业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 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 了规范。 了规范。 公司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在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取 得 营 业执 照 ,统 一 社会 信用 代 码 号 4300001000868。 91430600186095561A。 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恒立实业发展 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恒立实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Hengli Industrial 公司的英文名称:Hengl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第十三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主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 记 ,公司的 经营范 围:生产、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汽车 围:生产、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汽车 (含小轿车),加工、销售机械设备,提 (含小轿车),加工、销售机械设备,提 供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及本企业生产 供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及本企业生产 原料和产品的运输服务;房地产经营、物 原料和产品的运输服务;凭资质证书从事 业管理、租赁;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国 房地产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 家 有 专 项 审 批 的 项 目 经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国家有专项审批的 行)。 项目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 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 对股东大 会作 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 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的。 (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必需。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式之一进行: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要约;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 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份的 ,应当通 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 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司合 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 超过本 或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作为质押权的标志。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权利性质的证券在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权利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 事会不 按照 第一款 的规 定执 具有权利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利益; 公司股 东滥用 股东 权利给 公司 或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 东滥用 公司 法人独 立地 位和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任。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偿责任。 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信义务。 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履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 股股东的利益。 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 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债务融资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工具做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修改本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做出决议;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事项; 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总资产 30%的事项; 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下列募集资金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 10%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以上。 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批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发生金额; 2、审议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 3、无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 东应在 发出 股东大 会通 知及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的一名董事主持。 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代表主持。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持。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续开会。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 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 东大 会审议 影响 中小投 资者 利益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的股份总数。 独计 票。单独 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 公开披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露。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 东买 入公司 有表 决权的 股份 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据法律、行 政法 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 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 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 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直线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况。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 事、 监事候 选人 的提名 方式 和程 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 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 3%以上的股 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规章规定的其它合法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它合法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股 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 条 股东大 会对提 案进行 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 络或其 他方 式投票 的上 市公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内地 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 通机制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 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 3 名由职工代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规定的其它合 无故解除其职务。 法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任。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其 他非 由职 工代表 担任 的董事由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事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 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 事会 下设的 提名 委员会 负责 对非 由职 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候选人的 提名进 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 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 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应当: (一)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 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二)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 (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 务: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围;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 定的业务范围; 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 况,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 和公共媒体有关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 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 关注 公司已发 生或可能 发生的重 大事件 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 及其影响; 使;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 本章程规定 或者董 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 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董事 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 的情况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 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 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 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 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 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 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 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 责任。 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 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款所规定 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一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 成,其中 3 名董事由职工代表选举的董事 的 1/3,设董事长一人。 担任,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1/3。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 制订公 司的 年度财 务预 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项; 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 司内 部管理 机构 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罚事项;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罚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检查总裁的工作;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决策。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是本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 定,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按照股 东大会的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 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持监事会会议。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会会议。 低于 1/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合法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报告。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会计报告。 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公司从 税后 利润中 提取 法定公 积金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任意公积金。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 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持 有的 本公司 股份 不得分 配利 润。 公 司应 保证利 润分 配政策 的连 续性 和稳 定性,努 力实施积 极的利润 分配政 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 需现金流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 方式。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 以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 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外部监事(若有)意见。董事会审议通 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 2/3 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发表独立意见,并 及时予以披露。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 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 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经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 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 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既定利 润分 配政策作 出调整应 当充分考 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五)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进 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 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六)在公司实现盈利的年度,董事 会制 定的利润 分配预案 中不含现 金分红 内容 或未达到 本章程规 定的最低 现金分 红比例时,公司董事会要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 定期报告 中充分说 明未进行 现金分 红的 原因及未 用于现金 分红的留 存资金 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在公司股票全 项 公 积 金 不 得 少 于 转 增 前 注 册 资 本 的 流通前,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 25%。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和经参加相关股 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可向特定股东定向转增股本。但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第一 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施现金 分红时 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 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办法,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可以实际派发; 利益为宗旨,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二)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 性与稳定性。 该年 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 意见的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审计报告;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三)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现金能够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形下, 者购 买设备等 所需资金 总额达到 或者超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连续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盈利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四)公司在保证最低分红比例和公司股 红不 会影响公 司正常经 营和长期 发展的 本结构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 需要。 票方式分配利润,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长保持同步。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 (五)公司应当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状况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 盈利 状况及资 金状况提 议公司进 行中期 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沟 现金分配。分红比例及标准如下: 通。 (一)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 年以 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 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 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 可分配 利润的 30%。 (二)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 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 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 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 关法 律和行政 法规代扣 代缴股东 股利收 入的应纳税金。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 件下 ,若公司 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 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 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 列情形, 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 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 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 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 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 司发 展阶段 不易 区分但 有重 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净资产 验证 及其他 相关 的咨询 服务 等业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 股东大会决定。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 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 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 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 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最低限额。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者被撤销;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解散公司。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 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行清偿。 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相关受 权人负责办理相关工商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