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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立实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2023-04-27  

                                     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就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2022年以及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运作,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
权。公司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
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建立了较为规范、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
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设置合理,制度执行严格到位,监督充分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内控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5、因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6、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
差错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黎晓淮、陈洪、杨艳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