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李学军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李学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有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能够胜任总法律顾问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3.同意聘任李学军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独立董事: 李耀忠 张惠宁 王宁刚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