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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2-21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9-009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宗维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55,721,521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5,454,42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29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6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8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98,83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13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1,73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4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6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88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新中元律
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42,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1%;
                               2
反对178,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1357%;反
对178,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864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17,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0%;
反对10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237%;反
对1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176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17,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0%;

                             3
反对10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237%;反
对1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176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文静     王乐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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