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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6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有关事项
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慎查验,对公司截止2018年12
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
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
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核查和监督,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当期
和累计无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对应收款
项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及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等部分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四、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章程》,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坏账核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董
事会就上述事项提供了详细的资料,并就有关内容向我们做了充分的说
明,我们认为本次坏账核销,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目前的资产状况,有
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我们同意坏账核销的事
项。

       六、关于 2018 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8 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我们关注了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认为
2018 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度等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同意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自我评价报告内容,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并与
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了交流,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在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有序开展以完
善内部控制为重点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合规、有效。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
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
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客观的反映
了内部控制的情况。

    八、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公司近年来日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合同签订、履行
情况,听取了管理层专项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以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
于提高公司效益,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是有利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
场价格执行,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
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预计 2019 年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公司与国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核实了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以及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发生存款业务,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
们发表如下意见:
    1.国电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
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2.未发现国电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
国电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3.公司在国电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等同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基准
利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关于预计 2019 年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开展 PVC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制度和交易内容,发表以
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 PVC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开展 PVC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
作流程、审批流程。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自
有资金开展 PVC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生产成本,控制
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开展 PVC 套期保值业务严格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
过程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在开展 PVC 套期保值业务中,通过加强内
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开展 PVC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
险是可以控制的。

     十一、关于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是公司聘请的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审众环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
责任和义务。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 2019 年
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耀忠           张惠宁           王宁刚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