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2018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宁刚)2019-03-26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在 2018 年的工作中,
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
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 8 次,实际出席董事会 8 次,其中
现场会议 4 次,通讯会议 4 次,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董事会的情
况。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股东大会 3 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 2 次,
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本人在认真了解
并审查董事会各项议案的基础之上,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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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事项、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公司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
事项、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关于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关于开展 PVC 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2.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就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
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4.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 2018 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关于 2018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关于公司补
充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
务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5.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就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
顾问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关于公司开展 PVC 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了独立意见。
7.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关于与宁夏英力特煤
业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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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期货套期保
值、利润分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了核查,详实地听取了
相关人员的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
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以上事项在
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2.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018 年,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
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督促公司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切实维
护了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3.培训与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
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
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意识。
2018 年,本人参加了宁夏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网络课程培训,
学习了“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企业海外并购讲座、“上市公司治理
的热点问题”讲座、上市公司高管解读新准则,并重点学习了修订部
分的内容。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
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
成自觉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意识。
五、专门委员会履职事项
作为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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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工作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2018 年 5 月
召开了第七届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田少平先生、
李勇先生的任职资格、工作履历等进行了的审查。经审查,田少平先
生、李勇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
存在不适当的情形。同意将《关于聘任田少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
案》、《关于聘任李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会上本人就聘任田少平先生为总经理、聘任李勇
先生为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 年 8 月召开了第七届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拟聘任李学军先
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李学军先生的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能够胜任总法律顾问职责的要
求,不存在不适当的情形。同意将《关于聘任李学军先生为公司总法
律顾问的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会上本人就关
于聘任李学军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听取了审计部关于公司 2018 年内部控制评价情况的汇报,审核
了公司 2018 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听取了审计部关于公司 2018
年全面风险管理监督评价情况的汇报,审核了公司 2018 年年度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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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监督评价报告;听取了审计部关于公司 2018 年内部审计工
作完成情况及 2019 年内部审计计划的汇报。
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本人利用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公司依法治企、合同管
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况及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 2018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2019 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保证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维
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我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独立董事:王宁刚
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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