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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6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王乐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

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 年 4 月 11 日

按照相关要求发布了召开 2018 年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宗

维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1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73,727,05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31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7,074,42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8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6,652,63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49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8,404,36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7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51,73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57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6,652,63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494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

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十一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2018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0%;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34,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9%;

反对 9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12,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85%;


                               3
反对 9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0%;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0%;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4
的 0.0000%。

    5.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0%;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6.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85,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0%;

反对1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6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85,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0%;

反对1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6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53,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382%;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131,7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7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53,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382%;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131,7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7158%。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避了表决。

    9.审议《关于预计2019年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


                               6
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4,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07%;

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4,8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07%;

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避了表决。

    10.审议《关于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0%;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7
的 0.0000%。

    11.审议《关于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85,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0%;

反对1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6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十一项议案均

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8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雷 挺

                              经办律师:李晓红    王乐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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