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王乐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 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 年 4 月 11 日 按照相关要求发布了召开 2018 年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宗 维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1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73,727,05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31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7,074,42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8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6,652,63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49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8,404,36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7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51,73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57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6,652,63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494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 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十一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2018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0%;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34,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9%; 反对 9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12,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85%; 3 反对 9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0%;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0%;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4 的 0.0000%。 5.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0%;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6.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85,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0%; 反对1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6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85,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0%; 反对1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6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53,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382%;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131,7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7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53,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382%;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131,7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7158%。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避了表决。 9.审议《关于预计2019年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 6 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4,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07%; 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4,8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07%; 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避了表决。 10.审议《关于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8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0%;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7 的 0.0000%。 11.审议《关于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6%;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85,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0%; 反对1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6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十一项议案均 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8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雷 挺 经办律师:李晓红 王乐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