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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12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秋玲、任月明律师出
席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
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 11
月 6 日按照相关要求再次发布了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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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57,041,687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8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6,685,987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69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5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1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719,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63,3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44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5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17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
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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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五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36,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
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75%;
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36,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
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75%;
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36,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


                               3
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75%;
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通过。
    4.关于补充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3095%;
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90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095%;
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0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5.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01.选举卢万明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6,845,99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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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2.选举王建军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6,845,99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01.选举卢万明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23,30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158%。
    5.02.选举王建军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23,30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158%。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五项议案均获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卢万明先生、王建军先生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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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党建国

                                  经办律师:李秋玲 任月明

                                      202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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