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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2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1-06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1日(星期四)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57,041,68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8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6,685,987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69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5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1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719,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63,3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44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5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17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综义律师

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7,036,4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7 % ; 反 对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5%;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7,036,4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7 % ; 反 对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5%;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7,036,4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7 % ; 反 对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5%;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095%;

反对 1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095%;

反对 1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审议该议案时,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155,322,687股,因关联关系,回避了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5.01.选举卢万明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156,845,993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54%。

    5.02.选举王建军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156,845,993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01.选举卢万明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1,523,30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158%。

    5.02.选举王建军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1,523,30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158%。

    根据有效表决结果,卢万明先生、王建军先生均当选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秋玲、任月明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