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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 力 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2022-05-24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2-05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12 月 9 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

考分〔2022〕119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更好实现激励目的,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具体
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激励对象人数

    修订前:

    五、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9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

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175 号文》第三十五条及《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 95 人,约占公司在职员工总人数 2,128

人(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 4.46%。激励对象具体范围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修订后:

    五、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9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

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175 号文》第三十五条及《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 92 人,约占公司在职员工总人数 2,070
   人(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4.44%。激励对象具体范围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修订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公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总量
姓名                  职务                                  告日股本总
                                        数量(股)   的比例
                                                              额比例

田少平      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47,200      3.10%    0.02%
李勇          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47,200      3.10%    0.02%
王华                  董事                 35,400      2.32%    0.01%
李智钦              副总经理               41,100      2.70%    0.01%
李学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        41,100      2.70%    0.01%
李春奇              纪委书记               41,100      2.70%    0.01%
李凡禄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41,100      2.70%    0.01%
李贤              财务总监                 41,100      2.70%    0.01%
薛桂虎              副总经理               41,100      2.70%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
                                          1,146,500   75.28%    0.38%
           (合计 86 人)

            合计(95 人)                 1,522,900   100.00%   0.50%

         修订后: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公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总量
姓名                 职务                                   告日股本总
                                        数量(股)   的比例
                                                              额比例
田少平      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46,500      3.05%      0.02%
李勇          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46,500      3.05%      0.02%
王华                  董事              34,800      2.29%      0.01%
张永璞              副总经理            40,500      2.66%      0.01%
李智钦                董事              40,500      2.66%      0.01%
李学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     40,500      2.66%      0.01%
李春奇              纪委书记            40,500      2.66%      0.01%
史河宁              总工程师            40,500      2.66%      0.01%
李贤                财务总监            40,500      2.66%      0.01%
薛桂虎              副总经理            40,500      2.66%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
                                       1,111,600    72.99%     0.37%
            (合计 82 人)

            合计(92 人)              1,522,900   100.00%     0.50%


         三、有效期

         修订前:

         六、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

   月。

         修订后:

         六、本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

   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四、本计划的授予日

         修订前: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修订后: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修订前: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2022 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8%,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2 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30%,且不高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1)2023 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1%,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3 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35%,且不高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1)2024 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4 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40%,且不高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注:(1)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指标中“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均以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股份支付费

用的影响。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净资产的行

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本计划有效期内净资产

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修订后: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2022 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8%,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2 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30%,且不高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1)2023 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1%,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
                         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3 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35%,且不高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1)2024 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4 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40%,且不高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注:(1)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指标中“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均以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净资产的行

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本计划有效期内净资产

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六、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修订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

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4.80 元。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 2022 年 1 月底,拟授予的

152.29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 730.99 万元,该费用对各

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股份支付费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730.99        242.90        264.98      151.07      67.01       5.03

    修订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

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1.74 元。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 2022 年 6 月初,拟授予的

152.29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 264.98 万元,该费用对各

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股份支付费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64.98      56.03      96.06     69.78     34.01         9.1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