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秋玲、任月明律 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6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因涉及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投票,2022 年 5 月 24 日, 公司独立董事王建军先生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 集表决权的公告》,由其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 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5 日。公司本 1 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56,946,387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78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 表股份 156,685,9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6966%。通过网络 投 票的股东 6 人, 代表 股份 260,400 股 ,占上 市公司 总股份 的 0.08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23,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3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1,363,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498%。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6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59%。 至征集投票权的截止日,独立董事王建军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 委托,出席股东中无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 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五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6,685,9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341% ;反 对 260,400 股, 占出 席会 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 0.1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3,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3.9626%;反对 26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3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2.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6,685,9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341% ;反 对 260,400 股, 占出 席会 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 0.1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3,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3.9626%;反对 26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3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3.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6,685,9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341% ;反 对 260,400 股, 占出 席会 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 0.1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3,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3.9626%;反对 26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3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6,685,9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341% ;反 对 260,400 股, 占出 席会 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 4 0.1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3,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3.9626%;反对 26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3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5.关于补充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9626%; 反对 26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3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3,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3.9626%;反对 26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3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五项议案均获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结论意见 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开征集表决权人员的资格、 征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党建国 经办律师:任月明 姜雅琳 2022 年 6 月 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