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2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3号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联系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86755)82816898
邮政编码: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772720702Y号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18)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3号《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的霍庭及蔡杭成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其分别
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执业证号为14403199110407747
号和144032017102794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均处于
年审合格暨有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聘请
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
了贵公司于2018年01月22日(星期一,下同)14时50分召开的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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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修订)》(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现行适用的《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
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
贵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贵公司的关联方及持股5%或以上
的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
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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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
披露文件之一,随同《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下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或披露,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
依法撰写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2017年08月18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3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因
具体会议时间未最终确定,故贵公司未发布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8年01月05日,贵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8年01月22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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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原会议名称由“公司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更改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08月22日和2018年01月05
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即《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下称“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27)和《关于
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告编号:
2018-01)。决定于2018年01月22日14时50分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
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
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18年01月22日14时50分于贵公司住所-肇庆市风
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3楼国际会议厅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
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幸建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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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01月21日—01月22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01月22日0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1月21日15:00-01月03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
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表
(1)经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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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为33,016,878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
年01月17日,星期三,下同)贵公司股份总额895,233,111股的3.688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下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18年01月17日下午15
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出示的《证
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18年01月17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提供的统
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4人,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79,495,151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股份总额
895,233,111股的20.0501%。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由该系统提供机构—信息公司
予以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下
同)共计15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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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
券事务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3次会议及第5次会议拟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和《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又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3次
会议和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08月22日和2017年12月30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27;《广东风
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17-41)。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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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或采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
了上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息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对上
述《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为212,512,029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股份总额
895,233,111股的23.7382%。
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
决,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单位:股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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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占有效表决股 弃权 通过
同意票 反对票
号 份的比重(%) 票
01 《关于修订<公司章
212,378,029 99.9369 134,000 0 是
程>的议案》
02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
212,378,029 99.9369 134,000 0 是
师事务所的议案》。
再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股东代表
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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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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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本所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
杨建刚
经办律师:(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签名)
蔡杭成
201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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