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8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
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内
部控制评价、证券投资、利润分配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等事项发表意
见,具体如下:
一、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认真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查核实,认为: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报告期,公司不
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奈电科技”)的贷款提供担保,额度为8,000.00万元,占公司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8%,公司未对除奈电科技以外的公司提供任何担保。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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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并且有效达到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报告期,根据有关要求和公司经营管理及发展的需要,公司持续完善制度
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发展需求。公司2017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负公司审计机构的
工作中,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态度认真、行为规范,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
四、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相匹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2017年度证券投资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实施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法》及《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等证券投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公司的证券投资事
项主要系减持部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及基于提高自
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所开展的委托理财及国债回购等投资,风险可控,
能够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六、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负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负债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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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真实、 准确地反映公
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规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九、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
况,有利于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实
施主体和地点的变更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十、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的基础
上,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不超过 4 亿元的额度进行现金管理,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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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不超过 4 亿元的额度进行现金管理。
十一、对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滚动使用总额度不超过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
十二、对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 2018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产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耀棠、苏武俊、于海涌、谭洪舟
201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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