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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关于拟与关联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2018-04-28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8-3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关联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为提高资金管理收益、拓宽融资渠道,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晟

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将在广晟财务公司开展存款、授

信及结算等金融服务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

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广晟财务公司一年内提供给公司的

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二)广晟财务公司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款有关规定,

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以

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广东省广晟

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刘科先生依法回避

了表决,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52楼。

    法定代表人:刘伯仁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成立日期:2015年6月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16H244010001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000345448548L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

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7年末,广晟财务公司资产总计41.10亿元,其中存放央行款项

1.95亿元,存放同业款项11.1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8.60亿元;负债合计

30.06亿元,其中各项存款29.93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04亿元,其中实

收资本10亿元,未分配利润3,389.06万元。2017年度,广晟财务公司实现营


                               -2-
业总收入17,416.86万元;实现利润总额9,398.42万元;实现税后净利润

7,046.28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及结算等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

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公司拟向

广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四、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正式的《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的主

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务

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

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

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

务。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法提供

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3-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

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

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方程序

要求操作。

    2.结算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

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应不高

于中国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

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

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提

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

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


                               -4-
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

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

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

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

过 1.5 亿元人民币;

       2.信贷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拟向乙方申请最高不超过 5 亿元

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3.结算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按相关规

定收取费用。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系基于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

拓公司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管理收益。广晟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

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且公司

与广晟财务公司已约定,广晟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

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同等条

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2018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在审议本议案

的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

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

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8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