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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10-29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9-62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经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拟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1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规范运作、依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规范运作、依
                                              法经营,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
       法经营,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
                                              为准则,立足公司持续长远发展,广泛筹集
       为准则,立足公司持续长远发展,广泛筹集
 2                                            和利用各种资源,开发和研制高质量高附加
       和利用各种资源,开发和研制高质量高附加
                                              值的高新科技产品,致力于成为全球一流的
       值的高新科技产品,力求成为国际化的电子
                                              电子信息基础产品整合配套供应商及解决
       信息基础产业整合服务供应商。
                                              方案提供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3
       (三) 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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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4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 要约方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会议决议。
    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
5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给职工。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 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
    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十八) 对公司为董事、监事购买责任保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险事项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九) 审议依法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联交易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二十) 审议独立董事提名的议案;            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                                       ………
7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2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8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五)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
                                                的股东;…….(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议通过: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9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
                                                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超过 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10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得担      (一)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不得担
11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
     (二) 不属于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所      (二) 不属于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所
     规定的人员,依法具有独立性;               规定的人员,依法具有独立性;
     ………                                     ………


                                        3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七) 独立董事于其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七) 独立董事于其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12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说明。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等原因导致独立
     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
     董事人数所占的比例低于 1/3 的最低要求      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于下任独立董     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
     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13   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与原第一百三十八条重复,予以删除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14                                           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其中 4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1 人。


     第一百六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15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16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                                   ……

     其他:因原第一百二十七条与原第一百三十八条内容重复,原第一百二十七条删除后,后
17
     续所有条款序号相应修订。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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