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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1-23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0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

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19]粤 01 民初 1464 号、[2020]粤 01 民初 4 号、[2020]粤 01 民

初 15-20 号、[2020]粤 01 民初 22-28 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

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何宇、桂有樑、胡

秀凤、胡金粦、何秀香、胡玉水、何育滨、刘鑫、李远峰、李鹏、李

凯华、范茂林、范曙光、沙秀莉、黄顺重诉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其中:[2019]粤 01 民初 1464 号诉讼案件将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开庭,[2020]粤 01 民初 4 号诉讼案件将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开庭,[2020]粤 01 民初 15-20 号、[2020]粤 01 民初 22-28

号诉讼案件将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开庭。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自然人何宇、桂有樑、胡秀凤、胡金粦、何秀香、胡玉水、


                                  1
何育滨、刘鑫、李远峰、李鹏、李凯华、范茂林、范曙光、沙秀莉、

黄顺重共 15 人。

     被告 1: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军)

     被告 2 至 26:原告桂有樑除起诉公司外,尚起诉了被中国证监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的 25 位公司现任及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25 位自然人”),包括: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泽中,

时任副总裁廖永忠,时任董事长、董事、总裁幸建超,时任董事、副

总裁赖旭,时任董事唐惠芳,现任董事会秘书陈绪运,现任独立董事

于海涌、苏武俊、李耀棠、谭洪舟,时任监事会主席黄智行,现任董

事、总裁王金全,现任董事长王广军,时任董事高庆,时任副总裁张

远生,时任职工代表监事颜小梅,时任副总裁李旭杰,现任副总裁付

振晓,时任财务管理部总监夏利锋,现任监事丘旭明、陈大叠,时任

监事陈海青、李格当、祝忠勇。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

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具体明细如下:
序                              索赔金额
        原告       被告                            开庭时间            案号
号                            (人民币:元)

                                                                    [2019]粤 01
 1      何宇     风华高科      567,304.04      2020 年 2 月 20 日
                                                                    民初 1464 号
                风华高科及                                          [2020]粤 01
 2     桂有樑                 1,419,853.55     2020 年 3 月 6 日
                25 位自然人                                          民初 4 号
 3     胡秀凤    风华高科     1,702,597.31     2020 年 3 月 20 日   [2020]粤 01
 4     胡金粦    风华高科     12,681,784.70    2020 年 3 月 20 日 民初 15-20 号

                                     2
 5     何秀香   风华高科   8,357,091.66     2020 年 3 月 20 日

 6     胡玉水   风华高科   11,552,565.27    2020 年 3 月 20 日
 7     何育滨   风华高科   12,175,494.26    2020 年 3 月 20 日

 8      刘鑫    风华高科    978,164.42      2020 年 3 月 20 日

 9     李远峰   风华高科    177,166.63      2020 年 3 月 20 日

10      李鹏    风华高科    131,680.84      2020 年 3 月 20 日

11     李凯华   风华高科    44,284.39       2020 年 3 月 20 日
                                                                 [2020]粤 01
12     范茂林   风华高科    84,950.56       2020 年 3 月 20 日
                                                                 民初 22-28 号
13     范曙光   风华高科    59,436.64       2020 年 3 月 20 日
14     沙秀莉   风华高科    239,027.20      2020 年 3 月 20 日

15     黄顺重   风华高科    48,246.80       2020 年 3 月 20 日

          合计索赔金额                     50,219,648.27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且未及时披露2018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相关决议。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分

别于2020年2月20、3月6日、3月20日开庭。

      2、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

01民初20号),因原告刘鑫未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诉

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

十三条规定,裁定原告刘鑫撤回起诉处理。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除刘鑫起诉公司案件被裁定撤回起诉以外,上述其他诉讼案件尚

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聘请专业法

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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