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1-23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0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
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19]粤 01 民初 1464 号、[2020]粤 01 民初 4 号、[2020]粤 01 民
初 15-20 号、[2020]粤 01 民初 22-28 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
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何宇、桂有樑、胡
秀凤、胡金粦、何秀香、胡玉水、何育滨、刘鑫、李远峰、李鹏、李
凯华、范茂林、范曙光、沙秀莉、黄顺重诉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其中:[2019]粤 01 民初 1464 号诉讼案件将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开庭,[2020]粤 01 民初 4 号诉讼案件将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开庭,[2020]粤 01 民初 15-20 号、[2020]粤 01 民初 22-28
号诉讼案件将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开庭。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自然人何宇、桂有樑、胡秀凤、胡金粦、何秀香、胡玉水、
1
何育滨、刘鑫、李远峰、李鹏、李凯华、范茂林、范曙光、沙秀莉、
黄顺重共 15 人。
被告 1: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军)
被告 2 至 26:原告桂有樑除起诉公司外,尚起诉了被中国证监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的 25 位公司现任及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25 位自然人”),包括: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泽中,
时任副总裁廖永忠,时任董事长、董事、总裁幸建超,时任董事、副
总裁赖旭,时任董事唐惠芳,现任董事会秘书陈绪运,现任独立董事
于海涌、苏武俊、李耀棠、谭洪舟,时任监事会主席黄智行,现任董
事、总裁王金全,现任董事长王广军,时任董事高庆,时任副总裁张
远生,时任职工代表监事颜小梅,时任副总裁李旭杰,现任副总裁付
振晓,时任财务管理部总监夏利锋,现任监事丘旭明、陈大叠,时任
监事陈海青、李格当、祝忠勇。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
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具体明细如下:
序 索赔金额
原告 被告 开庭时间 案号
号 (人民币:元)
[2019]粤 01
1 何宇 风华高科 567,304.04 2020 年 2 月 20 日
民初 1464 号
风华高科及 [2020]粤 01
2 桂有樑 1,419,853.55 2020 年 3 月 6 日
25 位自然人 民初 4 号
3 胡秀凤 风华高科 1,702,597.31 2020 年 3 月 20 日 [2020]粤 01
4 胡金粦 风华高科 12,681,784.70 2020 年 3 月 20 日 民初 15-20 号
2
5 何秀香 风华高科 8,357,091.66 2020 年 3 月 20 日
6 胡玉水 风华高科 11,552,565.27 2020 年 3 月 20 日
7 何育滨 风华高科 12,175,494.26 2020 年 3 月 20 日
8 刘鑫 风华高科 978,164.42 2020 年 3 月 20 日
9 李远峰 风华高科 177,166.63 2020 年 3 月 20 日
10 李鹏 风华高科 131,680.84 2020 年 3 月 20 日
11 李凯华 风华高科 44,284.39 2020 年 3 月 20 日
[2020]粤 01
12 范茂林 风华高科 84,950.56 2020 年 3 月 20 日
民初 22-28 号
13 范曙光 风华高科 59,436.64 2020 年 3 月 20 日
14 沙秀莉 风华高科 239,027.20 2020 年 3 月 20 日
15 黄顺重 风华高科 48,246.80 2020 年 3 月 20 日
合计索赔金额 50,219,648.27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且未及时披露2018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相关决议。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分
别于2020年2月20、3月6日、3月20日开庭。
2、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
01民初20号),因原告刘鑫未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诉
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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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
十三条规定,裁定原告刘鑫撤回起诉处理。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除刘鑫起诉公司案件被裁定撤回起诉以外,上述其他诉讼案件尚
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聘请专业法
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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