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关于拟与关联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2020-04-21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2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关联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拟与关联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财务公
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将在财务公司开展存款、贷款及结算
等金融服务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
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拟向财务公司申请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二)财务公司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款有关规定,
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
以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关联方广东
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刘科先生、
戚思胤先生依法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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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和独立意见。
(四)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52楼。
法定代表人:刘伯仁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成立日期:2015年6月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16H244010001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000345448548L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
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
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19 年末,财务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计 54.84 亿元,其中存放
央行款项 2.26 亿元,存放同业款项 22.70 亿元,各项贷款余额 30.62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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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负债合计 42.64 亿元,其中各项存款 42.17 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2.20 亿元,其中实收资本 10 亿元,未分配利润 11,562.90 万元。
2019 年,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17,424.92 万元(未经审计);
实现利润总额 9,489.67 万元(未经审计);实现税后净利润 7,117.01
万元(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及结算等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
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在
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拟向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综合
授信额度
四、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正式的《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的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
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
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
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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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及
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法
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
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
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
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方程
序要求操作。
2、结算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
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应不
高于中国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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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
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
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应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
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
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
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
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
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
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申请最高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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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按相
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系基于公司日常经营以及技改扩产投资项目的
需要,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国
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亦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8亿
元。除上述存款外,公司未与财务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在审议本议
案的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并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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