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29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肇庆风华路 18 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1 号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金全先生。 -1- 7.本次大会内容及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和 28 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27名,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196,370,67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21.935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5名,代表股份数为 12,875,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38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数 为184,541,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6138%。 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名,代表股份数为11,829,19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2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公司法律 顾问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8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审议,议案获表决通过。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2-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 类别 表决结果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总体 196,359,870 99.9945% 10,800 0.0055% 0 0 1 《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 12,864,785 99.9161% 10,800 0.0839% 0 0 总体 196,359,870 99.9945% 10,800 0.0055% 0 0 2 《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 12,864,785 99.9161% 10,800 0.0839% 0 0 总体 196,359,870 99.9945% 10,800 0.0055% 0 0 3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 12,864,785 99.9161% 10,800 0.0839% 0 0 总体 196,359,870 99.9945% 10,800 0.0055% 0 0 4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 12,864,785 99.9161% 10,800 0.0839% 0 0 总体 196,359,870 99.9945% 10,800 0.0055% 0 0 5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 12,864,785 99.9161% 10,800 0.0839% 0 0 总体 195,296,075 99.4528% 1,074,595 0.5472% 0 0 6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 11,800,990 91.6540% 1,074,595 8.3460% 0 0 《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 总体 196,359,870 99.9945% 10,800 0.0055% 0 0 7 通过 票据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 12,864,785 99.9161% 10,800 0.0839% 0 0 《关于公司拟与关联方广东省广晟财务 总体 12,653,485 98.2750% 222,100 1.7250% 0 0 8 通过 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 12,653,485 98.2750% 222,100 1.7250% 0 0 -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吕、谢振声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