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07-13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38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
科”)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19]粤 01 民初 1464 号、[2020]粤 01 民初 15-19、22-28、
173、207-212、381-382、430-43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何宇
等 28 名自然人股东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
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以及 2020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之
第三节“重要事项”相关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何宇等 28 名自然人股东。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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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89,496,489.62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及2020年5月
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民
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
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
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8年8月24日;原告(除彭福香、蒋晚秋
2名自然人外)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
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宇等26人赔
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88,555,49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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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驳回原告何宇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3、与2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
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677,866元,由原告何宇等28人负担16,188元,
被告负担661,678元。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
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尚未结案,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上述投资者一审判
决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索赔对公司损益产生的最
终影响,具体需以经审计后确认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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