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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07-21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39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

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0]粤 01 民初 4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桂有樑

起诉公司及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的 25 位公司现任及时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当事人”)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关于桂有樑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0

-04)。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桂有樑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2、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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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1,419,853.55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 号),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被告于海涌、谭洪舟、刘科、丘旭明等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

的行政诉讼已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现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行

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三、民事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

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

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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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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