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07-21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39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
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0]粤 01 民初 4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桂有樑
起诉公司及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的 25 位公司现任及时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当事人”)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关于桂有樑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0
-04)。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桂有樑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1,419,853.55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 号),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被告于海涌、谭洪舟、刘科、丘旭明等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
的行政诉讼已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现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行
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三、民事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
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
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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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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