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10-13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5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
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0]粤 01 民初 913-919、992、1026、1034、1035、1055、1056、
1058-1064、1098、1099、1115、1249-1254、1289-1291、1317、1318、
1332-1334、1357-1383、1428-1433 号)及《民事裁定书》([2020]
粤 01 民初 1057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尹军
乔等 70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
审判决。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梁帆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裁定准许原告梁帆撤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0-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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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当事人
原告:尹军乔等 71 名投资者。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83,625,787.02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 号)。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被告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
为2018年8月24日;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
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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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军乔等70人
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77,934,391.98元。
2、驳回原告尹军乔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3、与7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
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695,724.60元,由原告尹军乔等70人负担
33,126.52元,被告负担662,598.08元。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梁帆与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依
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梁帆于2020年9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
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梁帆撤诉。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
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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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
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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