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19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72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否决议案的情形,被否决的议案名称为《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议案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肇庆风华路 18 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1 号楼
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1-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伟先生因临时公务安排,无法主持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总裁徐静女士代为主持本次会议。
7.本次大会内容及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78名,代表股份数为245,011,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27.368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76名,代表
股份数为61,516,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715%。
2.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5名,代表
股份数为180,166,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1251%。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3 名,代表股份数为 64,844,86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24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3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审议,议案 1 和议案 2 表决通过,议案 3 被否决。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5,001,8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1%;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06,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
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新增月产 280 亿只片式电阻器技改扩
产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4,965,5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3 %; 反 对 45,9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1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70,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
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6%;弃权 0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未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99,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1005%;
反对 183,512,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89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99,0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9%;
反对 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吕、谢振声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
(二)《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