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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77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

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分别为:[2020]粤 01 民初 1497、1737、1992-1994、1996 号)

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对恒泽(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吴淑玲等 6 名原告诉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12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

项的公告》(2020-55、2020-70)。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恒泽(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吴淑玲等 6 名投资者。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16,535,126.95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 号)。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

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本

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月8

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8年8月24日;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

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泽(深圳)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吴淑玲等6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

                              2
印花税、利息合共15,879,575.40元。

    2、驳回原告赵红桢等2人及北京天乙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合共145,372.00元,由原告赵红桢等2人及北京天

乙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97.00元,被告负担139,975.00元。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

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尚未结

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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