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1-03-23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喜专审字【2021】第 00362 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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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 喜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HONGXI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喜专审字【2021】第 00362 号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风华高科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风华高科
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风华高科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以下无正文)
中 喜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HONGXI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此页无正文,为中喜专审字【2021】第00362号签字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林翔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超
中国北京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
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
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
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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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内部
控制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三、内部控制工作情况
公司已按照国家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办公室、运
营管理部、投资与证券事务部、财务管理部、采购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群
工作部、审计部、安全环保部、法律与风控事务部、工程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公司印发多项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审批权限等进
行了明确要求,确保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不定
期对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公司发展实际和需求的管理制
度及时废止,对在施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或需要完善的制度及时修订,尚未覆盖
的及时制定,使各项规章制度能够进一步契合公司实际,切实增强制度的适用
性和可操作性。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开展审计监督,
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审计,并提出优化建议。通过制订《内
部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计划表》,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责任人,严格按照时
间节点进行整改。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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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领域。2020 年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含营销中心)和
冠华片式陶瓷电容器分公司、端华片式电阻器分公司、电子工程开发分公司、
电感分公司、利华电解电容器分公司、先华新型敏感元件分公司、正华陶瓷电
容器分公司、高要正华陶瓷电容器分公司、广东风华芯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等 10 家二级企业。目前纳入评价范围的单
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 94%,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 96%。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
任、企业文化、财务管理、采购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销售
管理、研究开发、工程管理、担保管理、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管理、
合同管理、信息沟通与披露、信息系统、审计与监督、行政综合等流程。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
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
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对金额超过营业收入0.5%的错报认定
为重大缺陷,对金额超过营业收入0.2%的错报认定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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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措施;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依据,造成直接
财产损失占公司营业收入0.5%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占公司营业收入
0.2%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
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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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④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的一项重大缺陷事项,在发
现当期已进行即时整改并披露。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行政
处罚决定书》(【2019】13号)。2020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陆续收到法院送达
的投资者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投资者累计索
赔金额为人民币2.41亿元。截至本次报告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部
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赔付人民币2.083亿元,公司对一审已作出判决
不服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啸虎等56名投资者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投资
者索赔金额为人民币1,888.36万元,截至本次报告日该案件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除上述案件外,仍有部分新增投资者诉讼案件已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
理并将于2021年3月25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尚未结案,公司将积极应诉,在依
法依规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公司损失和影响。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不适用。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