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1-07-06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1-5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

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分别为:[2021]粤 01 民初 544、737-741、793-795、818-819、

877、923-926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

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李任龙等共 16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1-43)。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被告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1
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

为2018年8月24日;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任龙等共16

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2,008,286.91

元。

    2、驳回原告葛旭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合共41,817.00元,由原告李任龙等16名投资者负

担3,372.00元,被告负担38,445.00元。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

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尚未结

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