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1-01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01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肇庆市风华路 18 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1 号楼会
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泽林先生因临时公务安排无法出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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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
黎锦坤先生代为主持本次会议。
7. 本次大会内容及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455 人,代表股份数为 76,088,4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499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455 人,代表股份数为
76,088,4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499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784,769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1994%。
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8 人,代表股份 74,303,695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8.29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审议,议案获表决通过。其中: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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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及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533,0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4.0129%;反对 4,545,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9739%;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533,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4.0129%;反对 4,545,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9739%;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谢振声、叶诗怡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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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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