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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9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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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078 号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078 号

致: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发行人”或“风华高科”)的委托,担任其本次 2021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在审核、查证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
合称“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律师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
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
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计师事务所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
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
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
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2
所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
本律师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本律师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
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
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特定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具有相同意义。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见证,现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3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2021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无需编
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
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

                                     4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议案进行
了修订。

       (二)本次发行的外部批准

    2022 年 1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风华高科申请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2 年 1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0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一创投行”
或“联席主承销商”)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或“联
席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负责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
发行的过程如下: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

    2022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向
符合条件的 141 家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发送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前述发送对
象包括:截至 2022 年 3 月 18 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含发
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无法确认送达的);截至 2022 年 3 月 18 日
提交认购意向函的 50 名投资者;基金公司 41 家、证券公司 19 家、保险公司 11
家。




                                    5
     除上述投资者外,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后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期间新
增 25 家意向认购投资者,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
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发了《认购邀请书》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文件的内容、
发送方式及发送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内(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00-12:00 期间),共有 24 家投资者参与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申购对象名称
号                                                       (元/股)   (万元)
      深圳康佳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康芯股权
 1                                                         18.72     9,000.00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0      9,000.00
 2               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86     12,500.00
      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丰汇精选二期私募证券
 3                                                         17.88     9,000.00
                        投资基金
                                                           19.88      9,000.00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胜恒九重风控策略 2 期
 4                                                         18.38     12,000.00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6.88     16,000.00
                                                           18.63      9,000.00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86      9,000.00
                                                           17.25      9,000.00
                                                           18.79     14,600.00
 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29     15,600.00
                                                           17.69     20,700.00
                                                           18.32     20,000.00
 7               梅州嘉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7.70     20,000.00
                                                           16.88     20,000.00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资产-工商银行-鑫享      17.86     10,000.00
 8
                      3 号资产管理产品                     16.81     13,000.00
                                                           18.65     14,000.00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18     21,300.00
                                                           17.43     39,400.00
                                                           17.68     20,000.00
10               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6.85     30,000.00
11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11     17,300.00

                                       6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申购对象名称
号                                                      (元/股)   (万元)
                                                          17.11     46,000.00
                                                          19.26      9,000.00
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33     20,000.00
                                                          17.64     20,700.00
                                                          19.12     10,000.00
13                        UBS AG
                                                          18.25     14,000.00
14                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19.10     10,000.00
        广东华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骏高端制造私募证券
15                                                        18.32     14,000.00
                          投资基金
                                                          20.27     40,000.00
16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24     40,400.00
                                                          19.38     22,000.00
17         广东恒聚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88     22,000.00
                                                          18.43     22,000.00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88     11,400.00
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45      9,000.00
2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12     11,000.00
                                                          19.13     50,000.00
21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73     50,000.00
                                                          16.73     50,000.00
                                                          19.13     50,000.00
22           广东恒嘉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73     50,000.00
                                                          16.73     50,000.00
                                                          18.89     15,400.00
2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49     27,600.00
                                                          17.89     43,300.00
        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
24                                                        19.15     150,000.00
                      二期(有限合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广晟集团。广晟集团
同意并承诺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0.03%;同时,广晟集团不参
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的价
格参与认购。

       (三)发行价格、对象和数量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2 年 3 月 29 日),本次发行价格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16.64 元/
股。

                                       7
     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
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
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0 家,发行价格为 19.10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261,780,1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9,910.00 元,未超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根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名单,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最
终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1                     广晟集团                     78,534,031   1,499,999,992.10
      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产业
 2                                                 78,534,031   1,499,999,992.10
              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
 3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178,010    499,999,991.00
                广东恒嘉合投资合伙企业
 4                                                 26,178,010    499,999,991.00
                    (有限合伙)
 5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942,408    399,999,992.80
 6    广东恒聚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518,324    219,999,988.40
 7                      UBS AG                      5,235,602     99,999,998.20
 8          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5,235,602     99,999,998.20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胜恒九重风
 9                                                  4,712,041     89,999,983.10
            控策略 2 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12,041      89,999,983.10
                      合计                        261,780,100   4,999,999,910.00

     经核查,广晟集团获配数量为 78,534,031 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30.00%,
符合其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0.03%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四)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认购协议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 10 家认
购对象发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下
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
及需支付的认购款、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并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分别签
订《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下称“《认

                                     8
购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正式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
有效。

     (五)缴款及验资

     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风华
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总额审验报告》(中喜验资
2022Y00037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2 年 4 月 7 日 17 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
投资者已在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缴存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4,999,999,910.00 元。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出具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中喜验资 2022Y00038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2 年 4 月 8 日止,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261,780,100 股,发行价格为 19.10 元/股,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1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28,768,377.14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71,231,532.86 元,
其 中 :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261,780,100.00 元 , 新 增 资 本 公 积 人 民 币
4,709,451,432.86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发行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认购邀请书》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0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
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
定的条件,且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9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认购对象均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机
构,均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
求提交了相关材料,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

    (二)关联关系核查

    广晟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其参与认购本次发行构成与发行人的关联交
易。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亦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
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他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购报价的各发行对象均出具《承诺函》:承诺本
次申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
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核查,除广晟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
的其他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
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认购。

    (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


                                   10
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恒嘉合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聚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淮海
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广晟集团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投资者均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主
体,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博时基金南方电网资本 2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认购,该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该认购对象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无需
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胜恒九重风控策略 2 期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
金二期(有限合伙)参与认购,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参与认购的产品或对象
均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最终获配对象之资格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




                                   11
    四、本次发行过程所涉及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在询价过程中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
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及发行人与最终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
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认购协议》
等相关文件的内容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具备发行的法定条件;

    2、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风华高科与认
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
合法、有效;

    4、风华高科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纳;

    5、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名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负责人:乔佳平                               杨    彬




                                                李    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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