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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28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7 日 9:15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肇庆市风华路 18 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1 号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泽林先生。

    7.本次大会内容及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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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股份数为 416,744,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2270%。

其中: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表 16 人,代表股份 数为

6,025,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237%。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157,013,211 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6,644,52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1,150,368,691 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268,336,4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3261%。

    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 148,408,10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2.90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公司常

年法律顾问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6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审议,议案全部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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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 《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6,380,9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8%;

反对 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61,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9652%;反对 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6,380,9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8%;

反对 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61,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9652%;反对 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6,380,9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8%;

反对 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61,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9652%;反对 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00:《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6,380,9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8%;

反对 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61,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9652%;反对 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4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00:《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6,380,9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8%;

反对 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61,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9652%;反对 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00:《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6,387,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4%;

反对 35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68,2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5
数的 94.0780%;反对 35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55%;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表决结果:通过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可参与公司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份数量为截至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时的总股本扣减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

回购股份数量为 6,644,520 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一致,具体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谢振声、叶菁华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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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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