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因全资子公司接受投资而导致的)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等一揽子交易的公告2018-10-16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8-042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因全资子公司接受投资而导致的)
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等一揽子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一揽子交易概述
1.接受投资
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成公司”)接受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
投资 1436.5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茂名市政府的决定和要求,国资公司作为茂名市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新增资金股权投资
受托管理机构,拟以受托管理的技改专项资金向东成公司通过增
资扩股的方式投资 1436.53 万元。
(2)本次的投资方式为“优先股”方式,即国资公司不参
与及干预东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除收取固定收益(1%/年)
外,国资不参与(收取)企业的盈利分配,同样不承担相关的责
任。即,国资公司本次增资资金形成的出资额性质为优先级出资
份额,东成公司每年应优先向国资公司支付优先级出资份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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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53 万元,其他未分配利润仍由东成公司原股东即公司享有。
公司作为东成公司的原一人股东同意本次增资安排,并均放弃优
先权。
(3)于本次接受投资前,东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
册资本人民币 30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0500 万元。公司
为东成公司唯一股东。本次增资后,国资公司以现金 1436.53 万
元人民币一次性增资东成公司注册资本,其中人民币 1436.53
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后东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0500 万元
人民币增加到 31936.53 万元。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30500 95.50
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1436.53 4.50
合计 31936.53 100
2.退出安排
(1)国资公司本次增资的依据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
的有关政策文件和要求,同样根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
政策文件和要求以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公司同意以 1436.53 万
元的受让价无条件回购国资所持有的东成公司全部股权。
(2)上述法律安排实质上构成公司对外投资(对公司控股
子公司东成公司投资),对外投资金额为 1436.53 万元。
3.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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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意以所持有的东成公司的等值股权向国资公司提供
质押担保,即公司以其持有东成公司 1436.53 万元的出资额向国
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前述质押股权及于质押股权的孳息,其所
担保的主债权为:
(1)国资公司依照《增资扩股协议书》向东成公司投入的
增资金额 1436.53 万元所享有的“优先股”股权;
(2)因《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优先股”权利不能实
现而致使国资公司承受的损失;
(3)公司、东成公司因违反《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而应
向国资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鉴于上述交易要素,公司、东成公司将共同或分别与国资公
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股权质押合同》等一切必要的法律
文件,并共同配合办理本次增资涉及的东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法
律手续及股东股权出质登记法律手续。
4.综上,本次因东成公司接受国资公司投资而形成的一揽子
交易包括下列子交易事项:
(1)东成公司接受国资公司投资;
(2)公司回购国资公司持有东成公司的股权(暨对外投资);
(3)公司向国资公司提供担保。
5.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视为批准本议案涉及
的交易及其包括的全部子交易(无论该等子交易系发生在本次增
资时点,抑或系退出时点),以及为实现所有子交易事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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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成公司作为缔约方应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无论该等法律文件
的签署系在本次增资时点,抑或系退出时点)。
二、董事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
1.公司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
会议已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
公司接受投资及公司承诺回购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董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鉴于本议案涉及的系一揽子交易,其中包括提供担保和对外
投资,因此,本议案的通过需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方为通过。本届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均出席本次会议并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2.本议案项下一揽子交易因涉及提供担保且公司当期累计
担保余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因此,根据
《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议案尚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特别决议案审议批准。
3.本议案涉及的一揽子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未构成借
壳上市,国资公司对东成公司投资的行为需茂名市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且国资公司已经取得该等批准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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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议案涉及的一揽子交易项下各交易对手介绍
1.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71887172R
住所:茂名市官渡路 162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曹光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三亿零五佰万元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凭有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经营):液化石油气(2548)、丙烷(139)、丙烯(140)、
戊烷(2796)、正丁烷(2778)、环戊烷(969)、异丁烷(2707)、
溶剂油[闭环闪点≤60℃](1734)。生产、销售:乙醇胺(33)、
二乙醇胺(566)(限乙醇胺分公司按照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项目经营)。生产、销售:三乙醇胺(凭有效的监控化学品
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相关审批文件经营);生产、销售:聚丙烯;
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编织袋、塑料桶、塑料罐、塑料改性产
品、铁通、铁罐(限分公司生产)。销售(无仓储):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包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销售限自产产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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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MA4UR5X88A
住所:茂名市迎宾二路 25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志才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主营业务:(1)创立企业并通过对企业投资,实现对企业的
控股、参股。
(2)转让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受让其它企业的产权。
(3)通过证券交易控股、参股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或转让已
持有的股份。
(4)以各种方式筹集资金,对所属企业进行周转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资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在本次一揽子交易中,国资公司的交易地位为:就对东成公
司增资而言,其为增资人;就东成公司向其支付优先出资份额而
言,其为收款权利人;就回购优先出资份额而言,其为出售权利
人;就公司提供担保而言,其为债权人。
四、本次一揽子交易中交易标的东成公司的详细情况
1.东成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
东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0500 万元,
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0500 万元。公司为东成公司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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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成公司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半
年度未审计)
项 目 2017 年度 2018 年中期
资产总额(万元) 78826.21 100237.97
负债总额(万元) 39828.93 59406.23
净资产(万元) 38997.28 40831.74
营业收入(万元) 340355.01 154522.61
净利润(万元) 7314.28 1484.16
五、本次一揽子交易主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东成公司拟与国资公司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书》
(1)增资事项:
国资公司对东成公司增资 1436.53 万元,本次增资的投资方
式为“优先股”方式,即国资公司不参与及干预东成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除收取固定收益(1%/年)外,国资公司不参与(收
取)企业的盈利分配,同样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2)退出安排
国资公司本次增资的依据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
政策文件和要求,同样根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政策文
件和要求以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如遇到以下情况,则国资公司
有权转让所持有的全部东成公司股权,公司同意以 1436.53 万元
万元的受让价无条件回购国资所持有的东成公司的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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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年投资期满。
2)东成公司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项目投资进度缓慢,预计难以按计划完成。
4)投资项目估值连续三年低于原始出资额的 70%。
5)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
按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6)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明文要求退出。
7)公司可根据自己所需,在投资期满前任何时间内以
1436.53 万元人民币回购国资公司所持有的东成公司的全部股
权。国资公司不得以国有资产流失等任何理由拒绝公司进行回
购。
(3)担保
公司同意以所持有的东成公司等值股权向国资公司提供质
押,并办理相关合法有效的质押手续。
(4)审批程序
本《增资扩股协议书》需经东成公司一人股东(即公司)批
准、国资公司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及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
截至本公告日,国资公司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及授权。
(5)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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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将在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签署后生效。
预计签署及生效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
2.公司(作为出质人)拟与国资公司(作为质权人)签署的
《股权质押合同》
(1)担保范围
1)国资公司依照《增资扩股协议书》向东油公司投入的增
资金额 1436.53 万元所享有的“优先股”股权;
2)因《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优先股”权利不能实现
而致使国资公司承受的损失;
3)公司、东成公司因违反《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而应向
国资承担的赔偿责任。
(2)质押标的(质物)
质押标的为公司所持有东成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
押股权出资金额为 1436.53 万元整。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
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3)审批程序
本《股权质押合同》需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
(4)违约条款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国资公司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
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偿还《增资扩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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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国资公司应享受的权益或国资公司遭受的相关损失。
1)东成公司不按期向国资公司支付“优先股”股权收益;
2)东成公司未按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对公司章程进行相
应的更改;
3)出现符合《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退出条款情况,但
国资公司无法实现退出情况;
4)《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公司、东成公司应履行的
义务但未履行而应向国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5)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各方之日起生
效。合同将在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
签署后生效。预计签署及生效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交易意图系利用政府扶持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合法合规,且符合东成公司、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其中,由于
国资公司的投资属性为优先股,仅收取 1%/年的固定股利,其退
出安排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因此该等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不构成重大影
响,对公司拥有东成公司的控制权不存在重大影响。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 202286.53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224.3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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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
损失等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临时会议决议;
2.拟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书》;
3.拟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4.国资批准文件。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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