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2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名石化实
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杜沙沙律师、马迪律
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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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书面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
律师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其中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8.2.2 条第一款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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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日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少于 15 日。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
登记日和网络投票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9 年 2
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提示性公告提示了本次股东大会和网络投
票的有关事项。提示性公告发布日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后 3
日内。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周四)下午 14:45 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
开,与通知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相符;网络投票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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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2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2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21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
3.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执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和董事会秘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4.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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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范洪岩主持。
5.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
2.经统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5,795,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3561%。
3.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
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和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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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
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代表股份 137,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65%。
4.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投票结果系在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系统)认证或确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投票结果
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网络投票系统确认的网络投
票结果正确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
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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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
司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
布。
2.具体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湛江实华化工有限公司增资及湛江实
华化工有限公司投资裂解碳九及裂解焦油综合利用项目和年产 30 万
吨(27.5%计)过氧化氢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9,172,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1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意 5,809,139 股,占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2611%;反对 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9%;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3.本所及经办律师经核查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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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并无副本,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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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石化实华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胡轶(签名)
经办律师:杜沙沙(签名)
马迪(签名)
2019 年 2 月 21 日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 20 号汇通商务楼 4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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