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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化实华: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5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0
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名石化实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叶才勇律师、李正刚律

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修订)》,对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




                               1
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 司 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59),于2022年9月10日刊登了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0),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2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

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下午

14:45 在广东省茂名市官渡路162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范洪岩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9月14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232,742,47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7689%。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

表股份 232,686,07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4.7581%。经本所律师验

                               3
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6,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08%。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

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546,33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87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489,93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86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6,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0108%。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范洪岩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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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分别公布

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

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232,735,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71%%;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39,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526%;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4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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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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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邓传远



                           经办律师(签字):叶才勇



                           经办律师(签字):李正刚



                                        202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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