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食品:华澳·臻智48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内容协定框架协议2017-07-13
合同号:SATC【2017】JH【067】-【KJXY】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
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
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内容协定框架协议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
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
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
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
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
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
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
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鉴于:
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华澳臻智 48 号
-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本
信托计划”),并为后续双方正式签署《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之目的,西
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经磋商,就《信托合同》的主要内
容达成本《内容协定框架协议》,为后续签订《信托合同》之用。如本《内容协定
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与后续双方正式签署之《信托合同》不一致的,以后续双方
正式签署的《信托合同》内容为准。
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华
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
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
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华澳
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 1 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
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
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
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向您特别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仅为受托人对信
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收益。在最不利情形下,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
可能损失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信托公
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
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三、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无论是否收取报
酬,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
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
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且唯一的法律文件。信托计
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均
应以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准。受托人没有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信托计划。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受托人、投资顾问、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
头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
述、承诺和保证。委托人暨受益人应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并作出投资决策。
五、委托人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并提供身份资料以及预留有效
联系方式。如受托人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
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若预留的信息、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委托人
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未预留联系方式,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及不完整,
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受托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充分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
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基于
对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全体委托人指定其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指令。受托人
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指令进行审查,如果投资指令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
按照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违
约、操作出现错误、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托计划
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投资指令由投资顾问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作出,不
应视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收益取得的保证。
七、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应作为
信托计划业绩的预测或参考、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结果。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
行的其他信托产品、投资顾问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八、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次级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当某一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
标 a 值低于预警线或权益罚没线且次级委托人未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通过市价卖出
证券等方式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证券和其它非现金资产。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变现操
作,交易时间相应顺延。受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因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发
生损失。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后,风险监控指标 a 值可能低于权益罚没线,信托收益可能为零且部分或全部信
托资金可能损失。此外,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止损操作,
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九、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
分层配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参考收益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
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次级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次级受益人
可能损失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的和后续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次级受益
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次级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次级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本信托计划设置了次级受益人取回资金的安排(详见本合同第【10.6】条),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
如果次级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取回次级信托资金(含初始认购的次级信托资金本金及追加的次级信托
资金)或取回除次级信托资金以外的其他劣后信托利益,将降低信托计划的安全垫,有可能影响优先受益人
取得收益,甚至影响本金安全。
十一、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计划账目,但出于行业
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二、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决
定。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其符合《信
托合同》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
损失。
十三、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
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
依据该 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十四、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
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
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a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
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十五、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
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
列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原因
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
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申明人即受托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同意,签署或点击确认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
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
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
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
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
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未接
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
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
述约定,本人/本机构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和受托人免责条款(详见《信托
合同》第 26.4 条),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
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
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如为机构,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本机构有
权签字人本人。
六、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
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
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
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
(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
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优先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
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
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合法
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
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
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
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
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
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
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
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信托资金可能等风险,
本人/本机构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
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
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
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
其它信托计划业绩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次级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
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
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合法
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
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
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
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
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
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参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
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
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
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
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
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信托资金可能等风险,
本人/本机构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
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
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
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
其它信托计划业绩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
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参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
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
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自愿承担该等风
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由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应加盖公章并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目录
第1条 定义 ............................................................................................................................ 10
第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15
第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15
第4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16
第5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16
第6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16
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17
第8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20
第9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20
第 10 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 21
第 11 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31
第 12 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35
第 13 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39
第 14 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44
第 15 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 53
第 16 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56
第 17 条 信息披露..................................................................................................................... 62
第 18 条 受益人大会................................................................................................................. 64
第 19 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 ......................................................... 68
7
第 20 条 账户的变更................................................................................................................. 70
第 21 条 受托人的变更............................................................................................................. 71
第 22 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 72
第 23 条 保密事项..................................................................................................................... 74
第 24 条 通知与送达................................................................................................................. 75
第 25 条 不可抗力..................................................................................................................... 76
第 26 条 违约责任..................................................................................................................... 77
第 27 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9
第 28 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 79
第 29 条 合同的完整................................................................................................................. 80
第 30 条 条款的独立................................................................................................................. 80
第 31 条 合同的解释................................................................................................................. 81
第 32 条 合同的解除................................................................................................................. 81
第 33 条 其他事项..................................................................................................................... 82
信息及签字页 ....................................................................................................................................84
8
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702 室
联系电话:021-68883098
传 真:021-68885995
网 址:www.huaao-trust.com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受托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经
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
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
9
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或者其发行
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
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
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
资共同信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
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5 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
及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的统称。
1.6 《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编号为 SATC【2017】JH【067】
-TZGW 的《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
10
划投资顾问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SATC【2017】JH【067】
-BG 的《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
管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
SATC【2017】JH【067】-JJFW 的《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1.9 《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书》:指经委托人审阅并认可的,由全体委托人指令
受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差额补足义务人签署的编号为 SATC【2017】JH【067】
-CBXY 的《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书》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0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1 优先委托人:指具有相关资质的合格投资者。
1.12 次级委托人:指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1.13 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
发生信托单位净值跌破预警线或权益罚没线或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金不足
以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当期费用和/或不足以支付优先受益人的当期参
考信托收益后需追加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及其合法继
受人。本信托项下的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为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1.14 受托人:指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5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享有次
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11
1.16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7 投资顾问:指具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
1.18 推介机构:指代理受托人推介信托计划的金融机构。
1.19 投资指令: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
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指令函日期、投资指令函编号等要素的
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1.20 保管银行: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保管银行。
1.21 证券经纪商:指具有相关资质的证券公司。
1.22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23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
人,并进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4 优先信托资金: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优先委托人成功
认购优先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25 次级信托资金:指次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次级委托人成功
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26 信托计划资金:指全体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全体优先委托
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
金总和为次级信托计划资金。
1.27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28 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
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1.29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
12
部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即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资产的总和减掉负债)。
1.30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
值-当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当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当日应计
提的保管费-当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如果“某估值基准日”不是“费用计提
日”,则当日应计提的各项费用为零。
1.31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及衡量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
权以及信托财产价值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份信托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
划资金÷1 元/份。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
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为准。
1.32 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
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第 5 位四舍五入。
1.3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
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本信
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对应
优先受益权,次级信托单位对应次级受益权。
1.34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
额。
1.35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信托
计划利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
1.36 信托计划收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资金的余额部分。
1.37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的余额部分。
1.38 风险监控指标 a:风险监控指标 a=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
1.39 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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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
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1.41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
行账户。
1.42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1.43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4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时间段。
1.45 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
位净值的工作日,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46 费用计提日: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本信托计划费用每
个自然日计提。
1.47 费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的日
期,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 1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1.48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49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
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
日的周六和周日。
1.50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
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
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51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52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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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53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5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1.55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56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
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
权进行分层配置,委托人通过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或次级信托单位而享有对应
类型的信托受益权。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聘请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
提供投资指令,并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指令,将信托计
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
计划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受益权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次级安排,对享有不
同类型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使得信托计划项下具有不同
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受益人获取不同的信托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
全体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之前,自行负责对投资顾问以及标的股票、差额
补足义务人等进行独立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豁免受托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全体委托人在自主确定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模、信托
期限、投资范围、标的股票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
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
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受益人为风险承担主体;
15
委托人自行负责尽职调查,并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委托人自主决定
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管理等事宜。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
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
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仅作为通道功能主体并主要
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第4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 28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包
括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 14000 万元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 14000
万元。优先资金来源为合格投资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资金。受托人有权决定
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
具体金额,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比
例不得高于 1:1。
第5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为 24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终止日为信
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 24 个月的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信托计划下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次级委托人公告最后一笔西
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639.SZ)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计划名下
时算起。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均于终止日终止。次级委托人在存续
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申请延长存续期,经受托人及优
先级委托人同意后,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
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第6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6.1 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月【】日至 2017 年【】月【】日,受托人
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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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7.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
其他组织,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
合格投资者。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人
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
为认购资金。优先委托人承诺理财资金为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
客户或同业理财、企业理财。次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权
益持有人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财产。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
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 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
额为 300 万元并应以 10 万元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交付
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不受前述限制。
(4) 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
交付认购资金低于 300 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的数量不得超过 50 人。
7.2 认购资金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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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
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委
托人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如
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可以从金融机构的特定银行账
户划付。
(2) 委托人如果通过推介机构认购信托单位,并且推介机构依法开立了用
于接收认购资金的特定银行账户,委托人应从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
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该特定银行账户。
7.3 认购申请文件
(1) 自然人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或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
人办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
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
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机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或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
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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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若经办
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
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
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7.4 认购原则及例外
信托单位的认购应遵循“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受托人有权优先接
受金额较大的有效认购申请,同等认购金额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认
购时间较早的有效认购申请。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信誉\资金
来源情况、信托计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
资金的比例等因素以及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风险
申明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7.5 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
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6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在
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加计交付日至返还日
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付途径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
信托管理费(如有)。
7.7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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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
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
费(如有),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8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8.1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1)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2)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
规模,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
8.2 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
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2) 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
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A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 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
C 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3)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
推介期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
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9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9.1 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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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
9.2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1) 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次级受益人从信
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以信托
计划利益为限并且最高不超过按照参考收益率计算的信托利益。优先
受益权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
诺、担保或保障。
(2) 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受益权,次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劣
后于优先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益人全额获得按照参
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之前,受托人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之后,次级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利益
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第10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0.1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托
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双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
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基于对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全体委托
人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由受托人与投资
顾问签署《投资顾问合同》,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出具投资指令,受托人依
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并执行投
资指令(根据本合同约定受托人不承担审核责任的除外);如果投资指令符
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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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
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
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10.2 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上市公司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639.SZ)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
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
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债券逆回购。
10.3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指令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A 本信托计划买入标的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易完成
并经上市公司公告后开始计算。
B 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债券、正回购交易。
C 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D 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E 如被动持有超过投资范围限制的,受托人有权在 10 个交易日内减
持到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F 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
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
受托人有权在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
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
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
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22
(3)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全体委托人及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可以调整
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
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
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
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4) 投资顾问在此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
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
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
下达投资指令。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投资顾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4 管理运用流程
(1) 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指令(信托计划按照法律
规定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无需取得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指令):
A 投资指令是投资顾问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
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
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B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指令的方式。
a 投资顾问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
具投资指令,应通过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PB 系统)发出;
当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顾问应通过电子
邮件或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出具投资指令。除前述场内交易外的
其他交易,投资顾问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出具投资指令。
b 如投资顾问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出具投资指令,应在发出电
子邮件或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确认。
c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
23
方式出具投资指令,但应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将投资指令补
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指令内容
与电子邮件或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
具的投资指令内容为准。
C 投资顾问以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
出具投资指令,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指令以及向证券经纪商下达
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投资顾问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
未能执行投资指令,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 除投资顾问明确说明,所有投资指令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
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
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投资
指令无法执行,则投资指令自动失效。受托人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
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指令和
无效的投资指令。如投资指令未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
按照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如投资指令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
或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指令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指令不符合
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指令。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
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指令,受托
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投资顾问未出具投资建议的情况
下买入或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
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
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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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当风险监控指标 a 触及预警线或权益罚没线,受托人决定执行降
仓或止损操作。
C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买入或变现全部或
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投资顾问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
投资建议。
D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
行信托利益分配。
E 信托计划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投资顾问未逐步出具信托计划财产
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投资顾问未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导致信
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F 信托计划终止后,仍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需变现。
G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H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4) 受托人执行投资指令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指令可能产生的
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顾问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
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执行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
计划财产承担。若投资顾问未及时提供投资指令,受托人的作为或不
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
托财产承担。
(5) 股权行使原则
A 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 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
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通过授权投资顾问行使或者按照投资顾问
出具的书面表决意见进行表决。如投资顾问未行使表决权或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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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表决意见,受托人不行使股东表决权。
C 投资顾问如需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
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上市公司
提出议案。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次级委托人确认,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自行履行公
告、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权
益或权益变更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的
相关法律责任,受托人无需就信托项目承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次级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
前述义务的,受托人有权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报告。次级委托人对前述约定无任何异议,
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如因次级委托人未履行前述义务
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或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次级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
赔偿损失或消除不利影响。
10.5 风险监控措施
(1) T 日及风险监控指标 a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为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估值基准日,
简称为“T 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风险监控指标 a,
于 T+1 日完成 T 日风险监控指标 a 的计算,通过风险监控指标 a 对
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
(2) 预警线和权益罚没线
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权益罚没线为风险监控指标 a 达到的具体数值,
a=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预警线为风险监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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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0%,权益罚没线为风险监控指标 a=140%。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应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补仓
义务人(以下简称“补仓义务人”),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付
信托增强资金的义务。
(3) 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A 所投资股票限售解禁前:如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50%,受托人在不
迟于 T+1 日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补仓义务人
追加信托资金,补仓义务人于 T+2 日 15:00 时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
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50%。否则,
自 T+3 个交易日起,信托计划的优先级投资人有权向资金追加义务人收
取违约金,作为优先级投资人的超额收益;违约金按每个日历日应缴未
缴补足资金的 0.5‰为标准收取。
B 所投资股票限售解禁后:如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50%,受托人在不
迟于 T+1 日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补仓义务人
追加信托资金,补仓义务人于 T+2 日 15:00 时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
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50%。否则无
论补仓义务人是否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视作投资顾问已发出指令,受
托人有权自 T+3 日 9:30 时起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通过市
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将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持仓比例降至信托计划财产
总值的 50%或以下。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
原因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降仓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
延。
C 自风险监控指标 a 触及预警线的下一个交易日(即 T+1 日)起,受托人
有权仅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等增加信托计划持有现金的投资指令,
有权不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等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
27
金的投资指令。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受托人可恢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
的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指令:
a 风险监控指标 a≥150%;
b 风险监控指标 a≥140%且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持仓比例在 50%
或以下。
D 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 a 触发预警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
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4) 触发权益罚没线的处理措施
A 如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40%,受托人在不迟于 T+1 日以短信、电子
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次级委托人及差额补足主体追加信托
资金,补仓义务人应于 T+2 日 11:00 时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
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40%。如补仓义务人
未在 T+2 日 11:00 前足额追加增加资金的,除该情形发生在非交易日内
交易时间,或者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估值系统故障)
等非受托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则次级委托人/受益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
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
/受益人,次级信托单位全部注销,次级委托人/受益人享有的全部委托
人/受益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由优先信托单位受益人所有。此种情况下,
受托人不再接收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并根据优先信托受益人的指令变
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此处所有指令应该在解
禁期满后发出,否则受托人视作指令违规,不予执行),在此期间若优
先级受益人未及时提供变现投资指令,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
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受托人无需承担责任,
由优先级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无论次级委托人、补仓义务人此后
是否履行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该止损变现执行不可逆,
28
受托人需及时将处置结果及时告知全体委托人。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
受托人有权在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提
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无论次补仓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资金的义
务,次级份额净值都保持为零而不会恢复,次级委托人/受益人无条件
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
销等)。次级委托人/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任何协
议优先受益人依据本条约定取得次级信托单位后可享有相应的次级信
托受益权。
10.6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1)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
A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不可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可
随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按照本合同第 10.5 条的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
金。
B 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时,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C 本信托计划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
托计划财产,在本信托计划分配或清算时优先分配给优先受益人(补仓
义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回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除外)。
D 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
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以资金到账日确定资金追加日。
E 补仓义务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不因此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也不
因此增加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2) 信用增强资金的取回
当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连续 5 个交易日稳定在**元(含)以上时,补
29
仓义务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取回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但补仓义务人
取回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元, 且补仓义务人
取回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以其实际追加的增强资金金额为限。
10.7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照《保管合
同》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计划财产项下的证
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
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发生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资金及收益
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10.8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1)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开立
A 受托人应以信托计划名义开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对信托计划财
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
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
B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计
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具有相关资质的保管银行
账号:待开户确定后另行约定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证券经纪
商、保管银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
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2)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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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
产品账户。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其
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从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任何活
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但是受托人有
权更换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10.9 保障基金认购特别条款
(1)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将本信托计划初始信托资金金
额的 1%(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以受托人名义开立的保障基
金专项账户,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
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信托计划需按照增
加信托资金规模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则按照增加信托资金规
模的 1%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监管
机构要求为准。
(2) 为避免疑义,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在计算信托利益及信托报酬等信托
费用时,所缴入的保障基金本金仍应视作信托资金总额的一部分,而
不作相应扣减。
(3) 保障基金收益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公司实际分配给受托人的收
益为限,由受托人计算并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第11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11.1 信托计划财产的类别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现金资产、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
产品以及其它财产。
11.2 估值方法
(1) 现金资产
31
现金资产(信托业保障基金除外)以估值基准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
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
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
产总值。
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估值基准日实缴保障基金本金和实收收益计算(应
收未收保障基金收益不计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入信
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2) 股票
A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且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发生
停牌情况且停牌超过 5 个交易日的,受托人有权对所持有的停牌
标的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受托人将具体参考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公布的数据,受托
人将在该标的复牌后,对其恢复收盘价估值,届时受托人不再另
行向委托人披露。
B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价值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按估值基准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
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c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计算;估值基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
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2
C 股票分红派息,股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 债券
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
日收盘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债券的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
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估
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按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债券的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
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
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与数量的
乘积作为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
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按
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该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净价市值,
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
市值进行估值。
C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买断式、质押式国债回购,实行按日计息,实际计息天数按资金
占用自然日数计算。回购计息按照计尾不计头的原则,在买入回
购次日开始计提;回购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计息基数为预计收益
减交易费用。
E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
券,按照成本估值。
33
F 未上市债券,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a 以增发方式发行的债券,按原发行债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证券投资基金
A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以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B 场外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当天估值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天估值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
以之前一个公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当天估值基准日之前
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按估值基准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C 货币市场基金,按实际持有份额乘以 1 估值,并按照该基金公布
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5)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按购入成本估值,并根据固定收益类产品预计收益率计提收益。
(6) 其他财产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
金额计算。
B 除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和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外,应付
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税费
及其他负债等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34
C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基准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计算;
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且不需另
行向委托人披露。
11.3 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业;
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
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11.4 估值效用
全体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
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保管银行可
以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第12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12.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等费用;信托
计划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用、银
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证券交易佣金、邮寄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
35
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
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
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
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费、投资顾问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
机构费用。
(3) 信托管理费
12.2 信托计划费用的承担
除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其他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
担。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计划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变
现信托计划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计划费用。
12.3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
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
支付。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
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A 保管费
a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
b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的
36
年费率,计算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
金×**%÷365
c 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不含费用核算日当日)
于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
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B 投资顾问费
a 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投资顾问费。
b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的
年费率,计算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
划资金×**%÷365。
c 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不含费用核算日当
日)于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
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投资顾问。
C 律师费
a 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b 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元的律师费。
c 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
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D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费用发生时经
委托人同意后,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
37
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
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 信托管理费
A 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a)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的
年费率,计算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b) 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 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
计划资金×**%÷365。
c) 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不含费用核算
日当日)于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
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受托人。
12.4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如信托计划不成立,与设立信托计划相
关的费用由本合同双方自行承担。
12.5 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
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
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
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
相关的额外款项。
38
(3) 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如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人
自行申报和缴纳。
(4) 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
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
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
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财产支
付(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
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和缴纳的罚款向
次级受益人追讨。
第13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3.1 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
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次级信托计
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利益。优
先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份数的
比例享有优先信托计划利益,次级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
计划全部次级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次级信托计划利益。
13.2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由受托
人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 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利益。
(2) 补仓义务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如有)。
(3) 次级受益人的次级信托利益。
39
补仓义务人按本合同约定取回追加的次级信托资金的,不受限于上述顺序。
13.3 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
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为**%。该收益率为优先受益人可获得信托收益
的最高预测值,不代表优先受益人可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也不应视
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每日应
计提的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当日存续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优先受
益人参考收益÷365。
(2) 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 1 日及信托计划
终止日。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第 1 个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以
及相邻两个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为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
间。第 1 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第 1 个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的期间。第 1 个优先信托利益分
配期间届满时,如果信托计划继续存续,则第 2 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
期间为第 1 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之日当天起至第 2 个优先级
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第 3 个及之后的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
间依次类推。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为上一个优先信托利益
分配期间届满之日当天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的期间。
(3) 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
a)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计算
当每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且信托计划未终止时,每个优先信
40
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优先信托资金×优先受益人参考收
益率×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优先
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内优先信托资金金额变化的,优先信托利益分段计
算。
b)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优先信托利益计算
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优先信托资金×(1+
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率×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信托计划实际存
续天数÷365),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内优先信托资金金额变化的,
优先信托利益分段计算。
若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则次级受益人放弃其持有的全部
信托单位份额,份额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
计划财产净值÷调整后信托单位的存续份额,单位净值四舍五入后保
留 4 位小数。
若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单位净值大于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
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则次级受益人调整其持有的部分信托单
位份额,次级受益人调整后的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
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 ÷1。上述公式计算所得信
托单位份数只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舍去。份额调整后的信托单
位净值=1。
但若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
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
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
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
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
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
41
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的,或本信托计划
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终止的,本信托计划均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并支付优先信托利益。
(4) 优先信托利益的支付
每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
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
13.4 次级受益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
信托计划终止时,若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后还有剩余的,则信托计划
终止日返还给次级受益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MIN[次级
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信托计划终
止日的信托计划利益-优先信托计划利益]。
13.5 次级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完毕补仓义务人
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后的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为次级
信托计划利益。
(2)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次级信托计划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
利益-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给补仓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返还
的信用增强资金。
(3) 信托计划终止时,按次级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持有的次级信托单
位份额占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全部次级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
分配次级信托计划利益。若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非现金资产的,则由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市场情况以及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资
产与非现金资产的比例等情况确定次级信托利益的分配时点及分配
金额。
42
(4)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次级受益人分配次级信托
利益。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应收未收的保障基金本金或收益的,则受托
人有权以固有财产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垫付应收未收的保障基金本金
或收益,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受托人代垫后,后续获得中
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保障基金本金或收益全部归
属于受托人,无论受托人垫付的数额与最终实际获得支付的数额是否
一致,均不再进行任何多退少补的调整。受托人也有权在收到保障基
金本金与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
13.6 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
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
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
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优先支付优先信托利益。如果现金资产
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足以支付按照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率计算的优
先信托利益,受托人分配完毕优先信托利益、返还完补仓义务人的累
计追加但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后将剩余现金资产分配给次级受益人,
再将剩余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后分配给次级受益人。如果现金资产在
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不足以支付按照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率计算的优
先信托利益,受托人首先按照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
计划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将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优
先分配给优先受益人;再将剩余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后向优先受益人
补充分配,直至全体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率计算
的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优先信托利益;然后返还补仓义务人的累计
追加但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最后将剩余现金资产分配给次级受益
人。
43
(2) 如出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信托利益的情形,
受托人将按照先分配信托资金本金、后分配信托收益的方式分配信托
利益。信托计划终止后,未分配的优先信托资金本金将继续计提预期
收益,计算公式为:尚未分配的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优先受益人参考收
益率*信托计划终止日次日至该部分优先信托资金本金的实际分配日
期间的天数÷365。存在多次变现并多次分配的,同样按照上述先分配
优先信托资金本金、后分配信托收益的方式分配,直至全部优先信托
利益分配完毕。待上述流通受限资产变现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
定的清算顺序进行后续分配,直至全部信托计划财产清算完毕。
(3) 受托人仅以现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信托计划优先级受
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
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余额(以下简称“可分配信托财产”)不足分配全部
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可分配信托财产不足分
配全部优先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及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补
仓及差额补足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追加差
额补足资金,直至优先受益人足额获得当期信托收益。
第14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4.1 风险揭示
(1)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计划财
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A 股票投资风险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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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
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
价格变动的风险。
d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
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
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导
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B 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风险
信托业保障基金可能因使用而减少,若历年留存净收益等公共积
累部分不足以扣减的,信托公司认购的款项将基于各信托公司上
年末净资产比例相应扣减。在前述情形下,信托计划可能损失保
障基金本金。此外,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
若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则信托业保
障基金按照基准利率分配收益;若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率低于基
准利率的,收益分配方案由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公司确定,
在该等情形下,信托业保障基金能否分配收益、分配多少收益存
在一定不确定性。此外,由于信托计划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将
由受托人按季度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故在
信托计划清算时(包括信托计划终止、部分信托单位终止、分红、
取回等)受益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
收益的分配。
上述情形均可能对受益人资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45
C 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若前述金融产品不保
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
来损失。
(2) 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
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
带来风险。
B 政策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C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
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D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
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E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46
F 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
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
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G 投资顾问风险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投
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信托计划收益。信
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计划可能因为投资顾问对经济
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投资顾问获取信
息不充分、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影响信托
计划的收益水平。此外,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建议行使上市公
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股东表决权等权利,可能
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盈利、股价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
产生影响。
H 流动性风险
a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
益权,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
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
金安排。
b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
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
素导致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
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计划费
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计划
47
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c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
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
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I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且未获受托人认
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
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
不成立。
J 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
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
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K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及投
资顾问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
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
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L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
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
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
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
48
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
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
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时,
将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即受
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
的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
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
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
损失。
M 降仓和止损的风险
当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低于预警线或权益罚没线时,如果补仓
义务人不追加信托资金令风险监控指标 a 大于预警线或权益罚没
线,受托人有权降低信托计划持仓比例或根据优先受益人的指令
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财产。前述降仓和止损操作可能
导致信托计划丧失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交易所休
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
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次级信托单位被执行权益罚没后优先级受
益人未及时提供变现投资指令、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受托
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降仓和止损操作,由此可
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此外,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
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止损操作,如果
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N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触发权益罚没线时,受托人将根据优先
受益人的指令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在止损操作完成后,受
49
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分配方式对优先受益人进行
信托利益分配,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
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
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变现操作,或
者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优先受益人的指令执行变现操作但变
现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计
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优先
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此外,次级信托计划
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为 50%,对优先受益人的风险缓冲作
用有限。
O 次级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次级受益人比优先受益人承担更大程度的投资风险,极端情况下,
信托财产在分配优先受益人后可能无剩余可分配财产。若 T 日收
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财产总值触及或低于权益丧失线
的,且补仓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增强资金的,则次级受益人立
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不再是
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次级信托单位全部注销。因此,
次级受益人可能面临更重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特别的,在标的股
票停牌期间,受托人将以“指数估值法”对标的股票进行估值,
在此期间如补仓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资金的,次级受益人仍将
面临该风险。
P 补仓义务人取回信用增强资金的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满足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补仓义务
人可以申请取回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取回信用增强
资金将降低对优先受益人的保障程度。
(3) 管理和操作风险
50
A 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投资研究能力、服
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出具的投资指令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
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可能限于知识、技
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
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
于市场表现。
B 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
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
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投资
顾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
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
托人仅依据该 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
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
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信托计划通过 PB 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
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
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
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 a
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
51
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C 软件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
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
统崩溃、自然灾害等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
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
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计划财产
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系
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
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
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件)
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
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
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4)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受
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
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
经纪服务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
务、提供相应服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
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且有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5) 其他风险
52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
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B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6) 特别风险提示
详见《认购风险申明书》。
14.2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
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
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
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3)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
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15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15.1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2)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
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
53
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
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
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
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
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
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
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
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
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
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7)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
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重要
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8) 委托人已就设立本信托计划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
设立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9) 委托人保证,当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计划
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即放弃本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
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但法律规定不可放弃的权利除外。
(10)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
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
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委托人保证: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
54
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
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
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1) 如果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信托计划,
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
者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计划投资风险相适应;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
委托人承诺用于认购信托计划的资金为其合法拥有且具有完全处分
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任何来源于借贷、委托投资、信托、直接或间
接募集的资金。如委托资金为银行理财计划资金,该理财计划项下的
委托人为符合信托项下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有相应风险识别及承担能
力的投资者。劣后级委托人承诺其委托资金为其权益持有人合法所有
的自有资金。
(12) 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承诺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参与
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可用于本合
同约定之用途。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自有资
金,不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机构委托人使用募集资
金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承诺向受托人提供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如委托人为银行的,委托人还应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
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
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13) 次级委托人,承诺不存在为他人代持次级受益权,或通过内幕信息交
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等情况。
15.2 受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55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
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
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
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
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
交易相冲突。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
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
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第16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A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B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
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C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
理信托计划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
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
原状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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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
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
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F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A 委托人应当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
位,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
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
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
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
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次级委托人承诺其信托资金为其权益持有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B 委托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及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
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
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C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
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达到非法目的。
D 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E 委托人自主决定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存续
期内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项。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信托计划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F 委托人自行负责对与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相关的交易对手以及投
资项目本身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商业、法律、财务等方面),
57
并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行承担因其尽
职调查工作失误而产生的任何风险。
G 次级委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
向第三方权利人质押,否则造成优先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损失的,
次级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
H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A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B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得信托管理费。
C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
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D 受托人有权更换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和投资顾问等
相关服务机构。
E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所支出的信托
计划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
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
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F 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计划,以及提前
终止或延长某类信托单位。
G 信托计划终止时,如信托计划财产没有实现全部变现,受托人有
权决定终止信托计划并进行清算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H 受托人有权调整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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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有权指定任一工
作日为信托计划开放日,通过增发信托单位扩大信托计划规模。
增发信托单位的数量、募集期、开放日及增发成功的条件由受托
人决定。
J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变更专用网络系统。投资顾问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指令,应
通过受托人变更后的专用网络系统发出。
K 受托人有权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信托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权
利。
L 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低信托计划相关
费用的费率。
M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当期可分配的信托计划资金
决定临时分配信托利益。
N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
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
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O 尽管本合同另有约定,受托人仍有权决定优先委托人在信托计划
成立后交付优先信托资金,同时信托计划成立不受本合同第 4 条
的限制。
P 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
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Q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A 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59
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
B 受托人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
计划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C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亦不得将信托计划
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D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
F 受托人必须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
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G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
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计划
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H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计划事务的
职责。
I 受托人有义务配合优先级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账务核对请
求,并在优先级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完整和准确的回复。账
务核对包括优先级委托人与受托人合作的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项
下的以下信息:特殊目的载体代码、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财产总
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优先级委托人收到受
托人发送的账务核对信息后进行核对,如双方信息核对不一致,
受托人应当配合优先级委托人共同找出差异原因,差错方应当尽
快纠正差错数据。
J 本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向第三方权利人质
押,受托人不得配合或协助次级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造成
60
优先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及
违约责任。
K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益人的权利
A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B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C 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D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
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E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
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
状或者赔偿。
F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
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G 受益人行使本合同第 16.3 条项下第 C 至第 F 项权利,与委托人意
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H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
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I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1
(2) 受益人的义务
A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税费。
B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
益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C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完整的联系方式和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
确无误。
D 受益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
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
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
受托人。
E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17条 信息披露
17.1 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
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全体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即受益
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即受益人)同意,
委托人(即受益人)请求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
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时,如果受托人认为该请求有可能损害其他受
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其请求。
17.2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报告
A 季度报告
受托人应按季编制信托事务报告书,将本季度的信托计划资金管
62
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本季度发生的重大事件
具体分析、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于本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向受益人披露。
B 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分配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受
益人披露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 临时报告。
如信托计划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情况后 3 个工作日
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
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A 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B 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方(如有)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C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如有)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17.3 信息披露的方式
受托人有权通过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等一种或
数种方式向委托人(即受益人)披露。同时,上述已披露信息将在受托人的
办公场所存放备查,可由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17.4 责任免除及例外
委托人(即受益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上述信息披露内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
正当行为的除外。
17.5 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召开受益人
大会方式、根据本合同第 18.3 条约定进行变更等方式),变更事项自实施之
63
日起自动适用于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包括变更实施后新认购信托
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成为信托计划受益人等各种情
形)。受益人应通过受托人网站等方式自行查阅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变更事
项,受托人无需另行向新加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披露。
第18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的
规定行使职权。
18.2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事项
出现如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
定:
(1)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情形。
(2) 改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 受托人认为需要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6)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不需受益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出现如下事项,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或取得委托人(即受益人)同意,受托
人有权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
(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扩大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2) 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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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调整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费用计提日、费
用核算日、分配日。
(4)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原则。
(5) 变更投资顾问、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代销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
(6) 因新法律颁布或法律修订而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7) 以不会导致本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方式对本合
同进行修改。
(8) 以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9) 按照法律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8.4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 召集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时,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
行召集。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要求
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
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
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
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2) 召集的公告形式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采取网站公告、邮寄
等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并在公告前告知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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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召集的公告内容
公告内容应包括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1) 召开的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信托单位的受益人
参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
大会召开前第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2) 召开的形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
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
应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3) 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的,应在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
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律师列席会议。
18.6 受益人大会议事规则
(1) 表决权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表决事项及规则
A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但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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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事项,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B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C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完整填写、未按要求填写、
错误填写、同一审议事项填写超过一项意见、字迹无法辨认、涂
改且未在涂改处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未按要求签署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受益权份数的表决结果
计为“弃权”。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或其代表
出席但未填写或未反馈表决票的,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信托受益权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的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或其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填写或未反馈表
决票的,视为投票人未出席。
D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决
议。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
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
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
的表决方式及结果。会议记录交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
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3) 特别规则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
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
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
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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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视同全体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益
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除外。受益人大会
决议自受益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8.8 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告和报告
(1) 决定事项的通告
A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或以其他方
式通知受益人。
B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视为通知全体受益人,
同时将大会决议书面告知受托人。
(2) 决定事项的报告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
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18.9 受益人大会的费用承担
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19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
19.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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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取得受托人同意。未经受托人同意,
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
B 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
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C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
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转让信托
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
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
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
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
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B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
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
人无关。
C 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
益权转让确认函》中确定的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
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利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托
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
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利益归属
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19.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
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
69
人处办理登记手续。如继承人未按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受托人有权
拒绝向继承人分配信托利益。
19.3 信托受益权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第20条 账户的变更
非交易性转让在发生继承、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
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
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
20.1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
(1) 必备证件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信托计划存续
期间,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如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
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
认手续。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可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如下必备证件的
复印件。
A 《信托合同》原件。
B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新的银行卡或
活期存折原件。若受托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
确认手续,应当取得受托人同意;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
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
存折原件以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C 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
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
70
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
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D 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办理手续
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的
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
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
等文件。上述复印件均应由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以证明与原
件相符。
20.2 信托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的变更
受托人变更信托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和送达的
方式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21条 受托人的变更
21.1 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如出现后述情形之一,其受托职责终止:受托人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受托人辞
任或者被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2 变更受托人的程序和条件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变更受托人应遵守如下全
部程序和条件:
(1) 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计划税费已经全部结清。
(2) 经受益人大会同意。
71
(3) 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已结清。
(4) 新受托人的选任人向原受托人出具更换受托人的通知。
(5) 新受托人向原受托人出具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责
任的确认书。
21.3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或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计划财产,协助新
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及信托计划财产。新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之前,原受托
人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新受托人选出后,原受托人
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21.4 自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
务终止。因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前的事由而产生的应由原受托
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原受托人继续承担,委托人可以向原受托人追究该等责
任。
第22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22.1 信托计划的终止
(1)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
书面同意,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信托计划。
(2)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信托计划终止: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
形。
B 因风险监控指标 a 触发权益罚没线,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
产,且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C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D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72
E 次级受益人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且经优先级委托人及受托人
书面同意的。
F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G 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H 信托计划被撤销。
I 信托计划被解除。
J 全体受益人书面放弃信托受益权。
K 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L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M 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人指令变现非现金资产的,不受变现
时机的约束,不承担股票亏损的风险,所产生的股票亏损的风险由信
托财产承担。
(4)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主体。受托人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计划清算工作,编制清算
报告,并以本合同约定方式将清算报告披露给受益人。
(5) 信托计划财产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托人享有。
22.2 信托计划的延期
(1)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本信托计划延期: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并且已变现的信托
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按照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率计算的优先信托
利益。
73
B 在优先信托单位终止后,全体次级受益人申请信托计划延期且受
托人决定信托计划延期的。
C 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
结。
D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E 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23条 保密事项
23.1 双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的
文件资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1)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 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 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 合同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
(5) 法律的要求。
23.2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将信托计划文件内容或与信
托计划相关信息披露给新闻媒体或者发表声明。双方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
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
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3.3 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
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
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
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74
第24条 通知与送达
24.1 通知事项
(1) 本合同记载的一方当事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相对
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
视为有效。
(2) 受托人认为因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而需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事项。
(3) 委托人和受益人发生其他变化,有可能影响受托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的事项。
(4) 其他需通知的事项。
24.2 通知方式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
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通知应采用电子邮件、传真
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快专递方式递送至本
合同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
通知的,还可以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24.3 通知时间
上述通知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期限内由
通知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如果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发生变化,通知
方应至迟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
24.4 送达生效时间
(1) 受托人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
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2) 信托当事人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的方式发出通知的,
75
在如下条件下送达生效:
A 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
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专人送达当日或特快专
递或挂号信寄出日后的第 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B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其传真机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
送达。
C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其中最快
达到相对方者为准。
24.5 责任承担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予以豁免。信托
当事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或送达义务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
济损失由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因信托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未能或延
迟向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
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
送达的效力。
第25条 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
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
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5.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
相对方,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
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
同或终止本合同。
25.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
76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
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26条 违约责任
26.1 一般原则
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
偿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对方遭受的直接损失。
26.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外,委托人的如下行为也构成违约。委托人应就如
下事项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委托人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
(2) 因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合法性存在问题或指定的信托财产
管理运用方式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3) 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4) 如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
委托人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或者未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
露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及揭示的所有风险,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
(5) 委托人违反其在信托计划文件项下其它义务或责任。
26.3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
管理职责、处理信托计划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
信托计划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非因受托
人的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
77
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26.4 受托人对于因如下原因而引起的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1) 不可抗力。
(2) 依据投资顾问出具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指令,受托人进行的投资
操作。
(3) 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中国银监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规定以及受益人
大会决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4) 受托人决定行使或不行使本合同第 10.5 条约定的处置并变现信托计划
财产的权利。
(5) 受托人决定行使或不行使信托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与投资
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
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6)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
资产品价格走势、市场风险等判断有误或者获取信息不全。
(7) 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法律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8) 信托计划聘请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
完整,该等机构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该等机构违反与
受托人签署的相关协议。
(9)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
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
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10) 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
78
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
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
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
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
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受托人
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第27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7.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27.2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及合同双方的合法权
益。
27.3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28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28.1 本合同自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签
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有效授权章(合同专用章或有效授权章仅
限金融机构)、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签章)
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8.2 本合同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生效:
(1) 本合同成立。
(2) 委托人已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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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托计划成立。
28.3 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或委托人不再持有任
何信托单位之日止。
第29条 合同的完整
29.1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的,以《信托计划
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
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优先适用本合同。
29.2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
《认购风险申明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认购风险申明书》由信托
受益权的受让人自动承受。
2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
受益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
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29.4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5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6 本合同项下的由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
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0条 条款的独立
30.1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
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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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
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
除外。
30.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
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
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31条 合同的解释
31.1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
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31.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
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31.3 《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法
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第32条 合同的解除
32.1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 本合同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
同。
(2) 由于本合同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相对方的经济利益而使本合同履行
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
方式解除本合同。
(3)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均可
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对方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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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
32.2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受托人无需返还已收取的
信托管理费。
32.3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
书面通知另行指定日期的除外。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本合同双方达
成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双方达成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2.4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一方向相对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2.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合同的解除并不会导致本信托计划下其他《信托合
同》的解除,也并不导致信托计划终止。
第33条 其他事项
33.1 申明。本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本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
均无异议,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
律含义有一致的理解。
33.2 录音录像。委托人暨受益人授权受托人对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
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或电子录
音、录像及相关电子记录作为证据。
33.3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人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33.4 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的余额由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计入本合同项
下的信托计划费用、信托计划税费或信托计划利益中的一项或数项。
33.5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持有一份、受托人持有一份,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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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规定,信托公司社会责
任是指信托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共利益实
现、自然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以及对政府、委托人、受益人、股东、
员工、客户、同行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本信托计划符合上述信
托公司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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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
托合同》的信息页。
信息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不承诺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
最低收益。信托计划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
文件并与受托人或投资顾问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请委托人务必使用正楷填写本页,并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类型 □自然人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名:
证件号码:
自然人
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国籍及职业:
委托人 名称:
及受益
证件号码:
人基本
信息 证件类型及营业期限:
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委托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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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选填) 其他联系人(选填)
传真(选填) 电子邮箱(选填)
手机(必填)
固定电话
开户名称
信托利
益 分 配 开户银行 银行分行支行
账户
银行账(卡)号
认 购 资 (大写)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元整
金金额 (小写) ¥
认购信托单位的类型 □优先信托单位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次级信托单位
注:委托人填写的认购资金金额与受托人确认成功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不一致的,以受托人
确认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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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内容协定框架协议》的签章页。)
委托人: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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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澳臻智 48 号-西王食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内容协定框架协议》的签章页。)
受托人: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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