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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王食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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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李威、丁丁

联系电话                                       021-3896658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
                                                                        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639
注册资本                                           1,079,428,095 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西王工业园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西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王辉
实际控制人                                              王勇
联系人                                                  王超
联系电话                                             0543-4868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12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2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2020 年 1 月 9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况
                        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2020 年 1
                        月 9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门工作人员等
                        人员进行了 2 次现场培训。现场培训及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股份


                                             2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交易行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最新现金分红政策解读及募
                         集资金管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法规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 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 行 人 本 次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募 集 资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情况
                      165,016.87 万元,投资于联合收购 Kerr Investment Holding Corp.
                         80%股权项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
                         入 165,016.87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0 元,公司已将上
                         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主要股东大会、
(5)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大会督导情况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1)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17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西王食品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
                         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特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在所有重大
                         方面基本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西王食
                         品董事会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18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发表核查意见,认为:“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意见情况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
                         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的
                         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
                         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华泰联合对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对西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认为:“1、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

                                           3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
       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
       票权。上述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公平合理、
       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关联交易存贷款利率及相关金融服
       务条款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
       规则,关联交易存贷款利率及相关金融服务条款公允,没有损害
       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华泰
       联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认为:“1、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2、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永华投资、山东聚赢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嵩信(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市九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方怀月、杨勤学、方瑞、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
       反非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4、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 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 2018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西王食品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
       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特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在所有重大
       方面基本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西王食
       品董事会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6)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 2018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认为:“西王食品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西王食品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占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西王食品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发表核查意见,认为:“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公平合理、
                         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
                         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华泰
                         联合证券对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西王食品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
                         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特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在所有重大
                         方面基本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西王食
                         品董事会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的承诺、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永华投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
                         诺、发行对象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吴灵犀因工作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变动,保荐机构委派丁丁接替吴灵犀担任公司保
                                       荐代表人。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2018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
3、其他重大事项
                                       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将为公司 2017 年
                                       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事项                                 说明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原因:确保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满足公司业务发展
                                尤其国际业务发展的需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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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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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威              丁    丁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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