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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王食品: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

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2020 年度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不进行利

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就 2020 年

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和 2021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

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

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

常交易行为,该等关联交易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追认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公

司业务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审议和表决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

意公司追认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

恪尽职守,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

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

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

际需要,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

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规定

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查验,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

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独立董事:何东平      王大宏   韩本文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