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了审慎的事前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有较 高的执业水平,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独立董事同意更换中兴财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东平 王大宏 韩本文 2022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