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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2000-08-02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近日连续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被告本公司。1997年7月至1999年2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合计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120万元、美元370万元,本公司除支付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均未支付。原告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偿清借款本金人民币1120万元、美元370万元;利息人民币4.34万元、美元8.18万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16.89万元、美元21.66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二、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被告本公司,1998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本公司从原告处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2个月,由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同到期后,本公司与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与担保人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利息144.75万元人民币,罚息117.6万元人民币,复利4.07万元人民币及全部诉讼费用。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被告本公司。199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两份,共计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900万元期限11个月,300万元期限14个月,均由九州综合商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担保人均未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原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202.85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担保人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被告福州天鹅饭店和本公司。1999年5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三方共同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天鹅饭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12个月,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到期后,天鹅饭店仅还款1万元,本公司也未主动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鹅饭店归还借款本金99万元人民币,利息及罚息6.17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五、原告广东轻工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1996年10月,原告与九州映雪啤酒集团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20000瓶/时啤酒罐装生产线及相应附属设施,总货款964.5万元。至2000年3月22日九州映雪啤酒集团尚欠货款354.5万元及利息113万元。1997年6月,本公司为该项购销合同出具担保函。2000年3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有条件的担保还款协议书,后因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九州映雪啤酒集团偿还货款344.5万元,利息113万元及诉讼费5.7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不服本判决,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备查文件:上述1—4项《民事诉状》;
    (2000)海经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