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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000-08-25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8月22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公告如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建瓯市支行,被告福建九州(集团)建瓯罐头厂、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2月,公司在与建瓯市政府签订的《兼并建瓯市罐头厂合同书》中约定:对建瓯市罐头厂欠建瓯市工行240万元贷款的利息296.8万元,停息挂帐三年。期满后,由本公司分三年还清。今年2月6日停息挂帐三年到期,但两被告均未偿还首期应偿还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九州(集团)建瓯罐头厂应偿还银行首期利息98.93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备查文件:(2000)瓯经初字第467号。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