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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001-01-11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公告如下:
  一、原告福州市商业银行,被告本公司、福建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1999年8月10日,福州市商业银行与本公司签订350万元人民币贷款合同,九州商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约还款,九州商社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起诉,经福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一)本公司偿还福州市商业银行贷款本金350万元、利息及罚息29.53万元。
  (二)福建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受理费2.88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二、原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本公司、福建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厦门滨海有限公司,1997年8月,原告与本公司、滨海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漳州啤酒厂,原告投资该项目2000万元,期限5个月,全权委托本公司承包经营,原告不承担投资风险与亏损。滨海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不可撤消信用担保。期满后,本公司先后还款1450万元,并出具还款承诺函,增加九州商社承担还款连带担保责任。期至,本公司未还款,九州商社也未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起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协议书无效,本公司归还原告本金550万元及199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利息;九州商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4.66万元由本公司负担,九州商社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债务沉重,谨防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经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经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