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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000-12-30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三份,公告如下:
  一、原告交通银行福州分行,被告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8月,原告与三被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原告向中福实业提供一年期贷款800万元,中福置业与本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
  (一)中福实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39.8万元。
  (二)中福置业与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5万元由三被告负担。
  二、原告交通银行福州分行,被告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公司、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4月30日原告分别与中福实业、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原告向中福实业发放期限10个月贷款400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
  (一)中福实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2.45万元。
  (二)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3.07万元由两被告负担。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5月24日,厦门建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厦门建行向本公司发放一年期借款800万元,九州映雪公司以其持有的本公司800万股法人股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海洋实业公司为借款中的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
  (一)本公司偿还厦门建行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86万元。
  (二)若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厦门建行有权依法处分九州映雪公司所提供的质押物(800万股法人股),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海洋实业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债务中的7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75.3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2万元,财产保全费4.45万元由本公司负担,九州映雪公司、海洋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再次提醒投资者,公司目前无力偿债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投资者谨慎决策,防范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2000)榕经初字第284号、(2000)榕经初字第285号、(2000)厦经初字第353号。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