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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2001-04-07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近日连续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若干份,公告如下:
  一、1998年11月4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由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向本公司贷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责任。借款期满后,公司未还款,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1999年11月,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将债权移交给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债权人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定于2001年4月20日开庭审理。
  二、1999年4月,福建兴业银行华林支行与福建九福公益有限公司签订短期贷款合同,九福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期限10个月,由本公司及蔡奇剑提供担保责任。1999年6月福建兴业银行华林支行与福建九福公益有限公司签订短期贷款合同,九福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期限一年。由本公司及蔡奇剑提供担保责任。
  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九福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任人未履行担保责任。银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九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45.3万元。
  (二)本公司与蔡奇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42276元由三被告负担。
  三、本公司于同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7份《民事判决书》,原告均为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本公司均为被告,分别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案情雷同均为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期间为1998年5月至2001年1月。7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分别为:
  (一)厦门九州鹭岛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80.23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费64020元,由鹭岛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厦门九州医疗保健品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57.47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2884元,由厦门九州医疗保健品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厦门九州集团保税品公司(以下简称“保税品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51.98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5109元,由保税品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52.65万元;厦门九州医疗保健品公司和九州综合商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7643元,由本公司承担,保健品公司和九州商社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公司偿还原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65.88万元;保税品公司和九州综合商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3304元,由本公司承担,保税品公司和九州商社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76.8万元;保税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8851元,由本公司承担,保税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七)厦门捷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75.43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5782元由捷建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被告人中,九州医疗保健品公司、九州集团保税品公司为本公司下属企业。九州鹭岛经贸有限公司、厦门捷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九州综合商社下属企业。九州综合商社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持股6566.5万股)的资产委托经营人。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谨防投资风险。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