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前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各一份。 一、法院判决:解除农行莆田县支行与福建莆田九州农业工程有 限公司及本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福建莆田九州农业工程有 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300万元及自1999年10月19日起至指定还款日止 的利息、罚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判决:解除1993年12月禾山信用社与九州房地产公司签 订的《厦门莲富大厦房买卖合同书》,本公司返还禾山信用社购房款 599.77万元并支付利息。 2001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 建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因不服本公司国家股股权被裁定冻结申请 复议的答复函。 法院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是正确的,原告建行景德镇 市分行申请冻结福建省国资局所有并委托被告九州综合商社持有的 本公司国家股股权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九州综合商社是本公司国家 股股权的持有人,并直接经营管理。维持(2001)景民四初字第05 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