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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1-02-11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11-004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也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

   况。

2、山东金岭铁矿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须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第二

   项议案,在计算前述议案表决情况时,山东金岭铁矿所持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内。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1 年 2 月 11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 年2 月10日-2011 年2月11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 年2月11 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1 年2月10日15:00 至2011 年2月11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5、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1 年 1 月 28 日,在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受托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6、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五楼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11 年 1 月 28 日

     8、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0人,代表股份363970526

 股,占公司总股本595,340,230股的61.1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

 人共3人,代表股份354,311,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97人,代表股份96590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关联股东的授权代

 表共1人,代表股份347,740,1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4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三、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共 2 项,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         《审议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

  议项(一)   审议取销王善平先生董事资格的议案
   同意35848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
   反对54777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
   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表决结果:通过。

  议项(二)   审议选举王国明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同意35847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
   反对54827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
   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          《审议山东金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托管的议案》

   同意15856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
   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
   弃权3220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
   表决结果:通过。

        四、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参加现场会议的全体股东共同推举刘增立等

 一名股东,监事会推举杨乐申、张永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计票及监票

 工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委派张雷、章蕴芳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暨决

 议。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2 月 12 日